【案情简介】
原告吴傅咚与被告周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人关系。2010年1月原告按双方的计划怀孕。2010年7月原告辞去工作,专心待产。原告怀孕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关系出现一定裂痕。2010年10月16日,原告在广东省中山市医院生育女婴一名,取名吴珠丽。2011年1月被告与他人登记结婚,至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完全破裂。2011年9月22日,原告以被告欺骗其生育子女、严重影响其工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364000元。
【法院裁判】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知,作为女方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是否生育及生育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原告选择生育子女,其作为一名母亲,照顾子女是其法定的义务,故原告不能以生育子女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