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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拆除违约的已建成建筑物如何处理?
作者:黄新陵、陈芝林  发布时间:2011-12-15 11:01:03 打印 字号: | |

   相邻关系纠纷中,建筑物占地违规违约的情形较多,本案例涉及对已竣工房屋的构筑物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拆除以排除妨害的诉求,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某等3人与被告戴某某房屋相邻,三原告的房屋建成于2009年,其使用的土地为原灌阳县印刷厂使用的国有土地。2010年初,被告依法从他人手中取得原灌阳县饲料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一宗,该宗土地与三原告使用的土地相邻。20106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规划协议书》,对被告修建房屋时应留出的与原告已建成的房屋间距作了约定,其中东西相邻处双方墙体间距为2.2米(注:协议中为南北相邻处)。同年71日,灌阳县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服务所为被告戴某某绘制了“戴某某拟建综合楼设计条件图”,规划建设规模为六层(建筑面积1043平米),划定了建设红线,并经灌阳县建设局审核批准。该图“规划说明”要求“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红线内设计、施工”、“沿院子方向(注:北面)挑走廊2米,其它方向不得挑建筑物”。该设计条件图所划定的东面建筑红线与原告房屋墙体相距2.2米。同年721日,灌阳县建设局为被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尔后,被告又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建设中,被告拟建的综合楼东面墙体超过规划条件图划定的建筑红线0.17米(接近地面处丈量所得数据),该墙体二至四层窗户上方挑雨棚0.3米,第五层挑阳台0.4米。该综合楼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审理中,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多次,均未果。

[法院裁判]

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等人的起诉。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明确了监管机构及处理方式。本案原告虽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拆除的建筑实质涉及到被告的工程建设是否按照其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问题,因此,涉案纠纷在原告原有拆除建筑物的诉讼请求不作变更的情况下,难以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诉请裁判的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诉求实质上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本院作出驳回其起诉的裁定。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