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下午,刚上班,两位当事人抱着小孩来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法律卫士,巾帼英雄”的锦旗送到桂林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并不停地说:“ 感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感谢民四庭吴小嫦法官!”。
送锦旗的两位当事人,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的原告。
1998年8月12日,桂林市民曾红梅在桂林市一医院剖腹产生下儿子李秉衡。
因产后无乳汁,夫妇两人便想冲奶粉喂他。但当时医院正在推行对婴儿实行纯母乳喂养,护士制止了他们的这一举动。3天后,孩子脸色青紫被送往新生儿科抢救,被诊断为低血糖症、新生儿惊厥、脑积水等。
经过9天的治疗,医院认为“患儿发育正常”,可以出院。但曾红梅夫妇认为儿子出现低血糖等症系医院严禁给婴儿喂食物所致,遂向医院递交了一份《男婴挨饿致病经过》,要求全免新生儿住院治疗费及今后相关医疗费用。
从1999年元月开始,曾红梅夫妇发现儿子经常出现上肢频繁打颤,梦中惊跳。经多项检查,儿子被诊断为“婴儿痉挛症、脑萎缩”。据有关儿科专家介绍,这种病症可致患儿脑瘫,原因是婴儿初生时挨饿致低血糖所致。曾红梅夫妇因此认为,儿子出生时是健康的,是因为医院机械推行纯母乳喂养政策,不准喂其他食物,使儿子挨饿导致脑瘫的。
2005年11月,曾红梅夫妇以儿子李秉衡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2006年4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秉衡有脐带绕颈情况下未作脐带长短和性状记录,对其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因此对李秉衡的不良后果负有轻微责任。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因脑瘫造成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20%即6.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李志奇夫妇不服,向广西高院、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北京专家权威鉴定揭示:医方的过错是导致患儿最终脑瘫的直接原因。同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2011年12月,本案经广西高院开庭再审调解,由医院赔偿李志奇、曾红梅夫妇48万余元。目前,医院已履行了给付义务。
今天,我们通过电话采访李志奇,他说他的很多感激的话都写在了他的博客上。其中,有这样的一段话是这样写的:“李秉衡医疗官司前前后后已经历五审(协议官司一审、二审、再审,索赔官司一审、二审),吴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案。她正直、善良、公正、廉洁的品质,至今仍然令我感动!正是这种感动让我没有对中国司法彻底失望,正是这种感动支撑着我理性维权十年,她不愧为我心目中的巾帼英雄!她不愧为一个为国为民的好法官!帮助我们这样的小人物,她不能得到什么,也没有指望得到什么,她仅仅是为了无愧于胸前的国徽!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称号!虽然她一直默默无闻,或者在本系统内不得重用,但在我们的心目中,她才是这个时代真正的“人民好法官”!我们将永远记得她——桂林中院的吴小嫦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