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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初探

作者:王春芳  发布时间:2012-02-20 11:16:59 打印 字号: | |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实践好这个主题,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肖扬院长指出: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法官职业化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历史来看,法官在我国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法官长期被视作政府官员来对待,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以及人民法院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职业化这个一直被人淡漠的科学命题,被历史性地摆在了人民法院的面前,成为一个极富时代特征的法治课题。如何保障建立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首位的重大课题,这是个历史性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冷静地思考、看清形势、分析前进道路中的重重障碍,必须具备职业化赖以生存的各种社会保障和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

    一、制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因素

1、法院管理的行政化。行政化的法院体制使法官很难做到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外没有别的上司。行政化是职业化的头号敌人。法官职业化的趋势已出现,并且已作为我们改革的目标,但是我们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尤其是审判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倾向仍然根深蒂固。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随处可见,在审判管理上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层级制。法官绝大多数主观能动性没有发挥出来,自身的潜能没有释放出来。本来能当庭裁决的案件,都要经过向庭长、院长汇报而不能当庭裁决。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另一方面和目前法院的一些考评制度有关,如错案追究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只会加强法官对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加强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依赖。法官职业化建设从何谈起?

2、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后盾。比如对具备高素质的优秀法官,除了赋予其荣誉和社会地位外,还应该给予优厚的物质待遇,因为在经济社会中,享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社会对个体价值和地位的评价。高薪可以养廉,也可以吸引人才。又如为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需要进行在职、续职以及终身教育,而教学的软、硬件资源需要经济投入;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现代化,不仅是人的现代化,也要求法院物质装备、办公条件、信息技术等后勤保障的现代化,这也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撑;其他诸如法官的逐级选拔、法官的终身职业保障等等,都需要财力的支持。但是,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水平,决定了国家在这方面能够投入的不多,而且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些地方连保持现有的投入都还困难,这中现状严重制约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3、现行法官队伍本身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历史原因,现有法官队伍的法律专业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大部分人甚至还未达到《法官法》所要求的本科文化水平。如果严格按照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专家型精英法官的素质选拔,则现有的许多法官将失去法官资格,他们也会因为既得利益的受损而对法官职业化持抵触态度。同时,现有法官素质不高,而法院人事管理的行政编制制度有限制了高素质人才进入,也使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法律人才储备不足的困境。只有不断优化法官人员构成,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才能为法官职业化建设道路奠定基础。

面对上述困难,我们不能停滞不前保守以待,也不能过于激进轻率冒失,而应该总结法治社会发展的规律正确认识出现困难的原因。应该看到,我们的社会改革是以稳定、渐进但持续的发展为基本思路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策,这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完全正确的。但正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化和非一体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各要素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法治化进程的不一致,从而在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模式、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法律素质等诸方面对法官职业化构成困难。面对这些困难,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既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到道路的曲折以避免理想主义,又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到前景的光明以避免悲观主义。首先改变我们自身的欠缺,强化内在素养的培植,再次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外部保障机制。只有内外结合、双管齐下,才能确保法官职业化道路稳步、健康、持续前进。

     二、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建立

1、加强完善教育、职业培训制度。法官作为一个法律职业群体,是需要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才能打造出来的。法官教育、培训是职业化、专门化的必由之路。目前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常常处于临时的、普及性培训的低层次状态。这种低层次的扫盲式培训,是不可能使现有法官的职业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因为我国法院队伍素质偏低的现状比较突出,距离《法官法》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要把现有法官队伍建设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群体,改革和创新一套在职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首先,改革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应该立足于已有的法官学院教育体系资源和多媒体技术手段。因为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与社会办学法律教育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应用性、研究性和终身教育性,因此应独立于社会普及型法律教育模式而自成体系。还可利用现阶段的多媒体技术手段,一些大型、普及性、短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由各省高院统一负责通过多媒体技术向下级法院全体法官予以授课,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下级法院的经费、人力的浪费,而且涉及面比较广。

       其次,创新法官教育、培训模式,需要调整已有的目标价值,对新时期法官在职教育进行重新定位,使之符合新时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当前,《法官法》将法官的学历标准定为法律本科以上。为适应这一新的要求,改变大多数在职法官学历偏低的现状,法官学院的培养目标不应再定位于大学专科的低层次知识普及型教育,而应定位于已接受普及型本科教育之后进一步的学历教育和能力教育相结合教育。法官学院的最终目的是成为法官续职、在职、终身教育培养的机构。应该很好地利用、多角度创新这种教育、培训模式,满足现有的职业化内在需要。

2、职业准入制度的建构。职业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规范的法官选任程序和统一的法官选任标准。法官是专业职务而非政治待遇,对所有的法官人选都应该适用统一的准入标准,不论职务高低和贡献多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干部人事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党政军机构的干部与法官都是国家干部。一个人如果能作党政军机构的干部,当然也就能作法官。但问题并不在于党政军干部可不可以进法院,而在于我们一直没有建立真正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只有确立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才能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另一方面也确保不合格的人员当不成法官。现行的全国司法考试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职业准入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但我国的这种准入制度的基础比较薄弱、基点不高、诞生时间不长,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法官职业准入标准及制度上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3、建立健全独立的审判运行机制。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必须保证法官的审判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建立切实可行的独立审判运行机制。一是法官法律地位的落实。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停职或调职。即使有正当理由要调转法官的职务,也必须先征得法官本人的同意,才能够实施。二是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进一步深化审判组织的改革和审判管理改革,赋予审判组织完全的审判权限,独立审判案件,全面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负责制。三是建立法官的司法豁免制度,法官只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不对非主观原因所导致的裁判错误负责。

4、法官待遇保障机制的健全。法官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接触的人繁多、复杂:上至达官贵人、富豪,下至贫民百姓。时刻面临着各类诱惑,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染。因此,要确保法官的清正廉名,笔者认为法官必须拥有稳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高额薪俸,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因为高薪可以养廉也可以吸引人才。此外,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只有对法官实行高薪制度,才能养成法官廉洁的司法品质,才能有足够的底气抵御外来的影响和干预。

    总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是一个系统、复杂、持久的工程,全体法官应该清醒、理性地认识到这一点。既要站在宏观的制高点全面理清其重重困难,又要从微观角度有针对性地制定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法官职业化才能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王卡 彭上海 武丽华: “关于法院队伍管理机制改革的思考,《广西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办2004年第6期。

2]马建华:职业化的法官与法官的职业化,《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2003年第12期。

3]覃日飞:建立学习型的职业法官队伍,《广西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办2004年第4期。

4]罗秀文:论法官法律思维的培养 《广西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办2004年第5期。

5]邓修明: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2003年第9期。

6]怀效锋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综合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