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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上班出意外 致残损害自己担?
作者:侯 科  发布时间:2012-03-06 09:21:03 打印 字号: | |

     法院:雇员上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雇员酒后上班,本身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农民工酒后上班发生意外,摔伤致残的损害也要自己承担部分,3月2日,全州县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下半年,年逾五旬的老邓受雇于一家铁合金公司,平时都喜欢小酌几杯。2010年3月26日晚,由于冶炼厂冶炼炉顶部的水管漏水,酒后上班的老邓上到三楼水池进行检查时误踩石棉瓦从三楼摔下,颈部和肩部都有严重损伤,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花去了50084元(已由单位垫付)。之后经司法鉴定老邓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出院后的老邓因身体原因在家休养,想到自己年老身残,住院又花了一大笔钱,虽然单位已为自己垫付了医疗费5万多元,可是自己无法再外出打工,今后的生活毫无着落。于是老邓一纸诉讼,将单位告上了法院,提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求单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八级人身伤残费等12万多元。诉讼过程中,单位辨称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严禁酒后上班,且该规定在厂内墙上公示。老邓在工作期间饮酒,违反了公示的规章制度,在自身的人身损害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老邓和单位是雇员雇主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老邓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明知“严禁酒后上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却酒后上班,因此老邓对自己人身损害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老邓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单位只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单位赔偿老邓医疗费,误工费,人身伤残费等合计173892.63元的60%计币104335.57元。日前,因单位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邓于3月5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