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末小青年,伙同他人去鱼塘盗鱼被发现后,竟持械打斗,终因触犯法律,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1000元。
2009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某(在逃)与李某、李小某携带鱼网,到绍水镇大清塘水库唐建军承包的鱼塘撒网盗鱼时,被看守鱼塘的蒋某等人发现,在蒋某收缴鱼网夺回被盗鱼时,被告人李某持砍刀、赵某某持木棒与蒋某发生打斗。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拘传归案。
全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但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