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委宝介山村的农民刘仲良,因对选举不满而强行把已填好的选和已投的选票拿走,以此来破坏选举。2012年2月2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仲良破坏选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仲良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今年41岁的刘仲良是广西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委宝介山村的农民。
2011年7月5日大圩镇选举委员会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大圩镇选民进行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当天中午时,大圩镇工作人员刘忠志、全世恩、伍绍良等人来到大圩镇敢兴村委宝介山村,组织村民进行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刘仲良与村民刘保良、覃美生、刘义兴等人到该选区固定投票点参与选举。选举过程中刘仲良将刘保良、覃美生、刘义兴等人填好的130余张选票收集后自行保管,未将选票投放至票箱内,后刘仲良又以怀疑选票数目不对,可能存在作弊行为为由,要求工作人员核对选票发放名单情况,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纠缠。当日20时许,刘仲良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将该选区两个投票箱和箱内选票及其自行保管的130余张选票拿走,致使当日宝介山村选区选举无效。
由于刘仲良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因此,同年9月10日刘仲良被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仲良破坏选举一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仲良在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将选举选票带走,致使选举工作无法依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