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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不成扣财产 法官调解把物还

作者:文芳  发布时间:2012-03-07 17:03:41 打印 字号: | |

 大年未婚的蒋某经人介绍与早年丧夫的李某相识,在双方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两人决定试婚。决定得到双方家人的支持后,蒋某遂租住试婚房,购买一应物品,为双方的试婚做准备。2011年8月,李某携带家俱、电器等物品入住,与蒋某共同生活。在不到半月的试婚生活期间,李某发现两人实在合不来,与蒋某商议解除试婚关系。蒋某认为自己是为结婚做准备而与李某试婚,且自己为试婚已花费上万元,要求李某赔偿,并扣留李某的财产不予其搬走。双方纠纷越闹越大,严重影响了双方的生产生活。在纠纷经有关机构处理仍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返产。                  

 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它不是正式的婚姻,只是男女双方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前的一次实验。办案法官在与双方详细了解情况并深入现场查实财产后认为:随着社会婚恋观念的日趋开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试婚,但试婚并非法律保护的婚姻状态;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依法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综合全案情况法官指出,试婚不成自担风险,各自财产理应分明。为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使纠纷解决有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说理析法。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当即将财产返还李某,李某自愿赔偿蒋某6000元。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