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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侵占公共通道 最终仍须恢复原状



作者:李付军  发布时间:2012-03-09 11:31:47 打印 字号: | |

唐某和张某为桂林市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唐某住302号,张某住301号。唐某回家必须经张某家门口前的通道,经通道沿走廊通行方能到家。2006年张某装修房屋后,用木板在通道上方搭建了阁楼,并在阁楼上堆放了重达百余斤的杉木板,还将一些废旧家具等杂物堆放在通道左侧,致使通道变窄。唐某认为张某占用公共通道堆放物品,影响了自己的通行和人身安全,前去和张某理论,但张某对其置之不理。唐某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相邻纠纷诉讼,要求张某自行拆除在通道上方非法建造的阁楼,清除通道堆放的杂物,恢复原状。

法院在审理中经现场勘验发现,302室与301室之间的公共通道原1.9米,高约2.1米。张某阁楼搭建后,阁楼底端离地2.0米。张某将一些废旧的家具等杂物堆放在通道后,致使通道宽度仅有1.2米。象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规定擅自堆放杂物,搭建阁楼,占用了该楼层的公共通道,侵害了唐某作为302室业主对该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益。唐某诉请张某将堆放在通道的杂物清除,将自行搭建的通道上方的阁楼拆除,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任何业主不得擅自侵占共有部分。老唐与老张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的相邻关系。老张擅自占有公共通道建造阁楼堆放杂物,虽然在眼前似乎占得了“便宜”,但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邻居之间的和谐相处,而且最终由法院判决自行拆除、恢复原状,而且也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