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互相照应。但资源县两水乡和平村邓某与杨某这对邻居,却因小事发生争执进而打斗,结果两败俱伤。近日,资源县法院以其2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邓观生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17时许,杨某之妻康某责怪邓某父亲打死其家两只鸡而持镰刀割坏了邓某家田里的西红柿苗,邓某之母随后用镰刀割坏了杨某家田里的西红柿苗。尔后,杨某夫妇与邓某父母在田里发生打架,4人相互受伤。随后,邓某赶到参与打架,与杨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排刀将杨某头部砍伤,后又将康某砍伤,而杨某持铁铲将邓某头部、右上臂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属重伤,眼睛已失明,三级伤残,康某的伤属轻伤;邓某的伤属轻微伤偏重,其父的伤属轻伤偏重。
法院认为,邓某、杨某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邓某致杨某重伤(3级残疾)、康某轻伤;杨某致邓某与其父轻伤,程度偏重,其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杨某有一定的过错,但邓某造成杨某后果严重,且没有赔偿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对邓某作出从重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杨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邓某父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合计11284元,于法有据,应予认可。杨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杨某对伤害邓某之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邓某之父应负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邓某之父医疗费等合计11284元的80%,计9027.2元;由邓某之父自负20%,计2256.8元。
不堪回首的往事,造成了眼下两家人惨不忍睹的现状:一个是眼睛失明,今后生活如何自理?一个是八年多牢狱生活,未来出路何在?两家人因为邻里纠纷小事而酿成大案,这其中的利害得失,难道还权衡不清楚?本案的惨痛教训,难道不发人深思吗?
被告邓某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