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诉讼法及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书记员履行的职责主要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与宣布法庭纪律、承担案件审理工作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工作、配合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工作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因此,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制约着审判工作的运行,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进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比较成功的,可以为各级法院借鉴。
一、由“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相以固定”
我国目前大多法院对书记员采取的是分散管理,其基本模式是把书记员分配在各业务庭,具体工作由其所在的审判执行部门安排。这就造成各书记员忙闲不均,难以调剂不同审判庭的书记员,无法提高书记员队伍整体的工作效率。怀化中院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对分散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将所有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即把所有书记员集中在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工作实行派遣制,并将书记员分为刑事组、民事组、综合组,分别相对固定在每个庭的1-2个合议庭负责审判辅助工作。这既继承了分散管理模式中书记员与法官的高度配合的优点,又便于工作调配,便于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提升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书记员管理机构从模糊到清晰
由于书记员与法官的管理混在一起,二者之间的职责区分不是非常明显,对书记员又没有统一的考评标准,书记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取决于所在庭室的案件数量与法官的工作方式,这就导致在同一法院不同庭室的书记员有的超负荷工作,有的相对较轻闲,不能充分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因此对书记员的管理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使书记员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无法达到人员的最佳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针对这种情况,怀化市中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制度,首先成立书管办,定性为正科。书管办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标准、权利义务、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使书记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工作针对性更强,工作效率自然也就更高了。
三、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模式,有自己的晋升渠道。
当前,我国聘任制书记员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能转任为审判人员,而后在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没有相适应的制度,对聘任制书记员来讲发展前景暗淡。针对这种情况,怀化中院实现书记员单独序列。所谓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务级别,如设立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职务级别晋升问题上应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进行)职务,在职级上分别对应公务员职级序列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书记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按照相应年限提升职务,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同时,可以提高书记员自身的业务水平,便于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