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2月15日向黄某借款30000元,借期一个月,约定月息2400元。毛某逾期未还款,黄某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毛某还本付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黄某约定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毛某偿还黄某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
判决后毛某告诉法官:“我借款时就知道自己最多只需计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给黄某,否则按8%的月利率还本付息我是不会干的。只是介于当时急需资金周转,我才写了此借条,否则他也不会借钱给我。”本案可以告诫我们:民间借贷虽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必须适当,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