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21岁,驾驶电动车将过马路的行人覃某(女,35岁)撞倒,经交警部门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覃某死亡。为此,覃某的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2万余元,但由于张某无经济能力,最终只赔偿了2万元。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要是电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对于受害人家属权益的保障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同时也能减轻驾驶人的负担,皆为双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由电动车以其轻便、便捷、污染少、价格低的特点,已日益成为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代替自行车的快速发展趋向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城市中,电动车的普及十分广泛,成为上下班工人、学生的主要代步工具。同时,由电动车频繁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也引起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由于国家在“电动车”管理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现实中围绕着“电动车”是否应当购买交强险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来看,电动车没有纳入强制购买保险的范畴。笔者认为,“电动车”应依法购买交强险,理由如下:
1、“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主要技术指标来看,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得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得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当前的“电动车”的主要数据均超过了上述标准,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的范畴。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并且它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那么就显然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况且原计划于2010年1月1号实施、后又暂缓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中,将电力两轮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1、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2、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现有大量的“电动车”的显然更符合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的标准,而摩托车也显然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2、机动车依法均应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强制购买的险种,其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和分化机动车驾驶人的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既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么也就理所当然的应当购买交强险。这样在发生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也更加容易便捷的获得赔偿。
但是,现实中,如何购买交强险仍有较大的困难,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笔者有几点建议:
1、“电动车”均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要求驾驶人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办理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号牌,并按照摩托车的标准购买交强险。
2、但是由于当前的“电动车”生产领域的鱼龙混杂,相当多的“电动车”没有车架号和电机号,保险公司也就无从确认投保车辆的唯一性,因而也就无法购买交强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尽快强制规范“电动车”生产行业,保证每辆合格的“电动车”都有唯一的车架号和电机号。对那些没有车架号和电机号的“电动车”,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参照以前管理自行车的方式,赋予独一的车架号和电机号,或者以号牌的形式确定该车的唯一性,方便这些“电动车”购买交强险。
3、驾驶机动车应经过培训并具有驾驶证。“电动车”在纳入机动车管理后,驾驶人依法也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很多“电动车”的驾驶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对交通信号不明确,不遵守交通规则,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笔者认为,由于当前“电动车”的行驶时速普遍超过30千米甚至更高的情况下,即使这种车辆的操作性相对简单,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电动车驾驶员,必需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才可以驾驶电动车上路。
“电动车”速度过快、驾驶人随意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电动车”的驾驶人多是工薪阶层,经济条件有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高额的赔偿款不但对驾驶人是个沉重的负担,而且受害人的权益也往往难以得到保障。“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的标准购买交强险,一年的投保费用仅100多元,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由保险公司最多支付12.2万元的赔偿款,这对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以及分化驾驶员的社会风险,都是非常有益的。因此,将“电动车”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不但符合国家建立交强险的意图,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