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某与原告刘某是堂哥与堂弟媳关系,却为一小块地而双方发生争执,最后大打出手。受伤的堂弟媳刘某把堂哥邓某告上法庭。近日,全州县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判决由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5742.24元,误工费1257.40元,护理费58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259.98元的80%即6607.98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邓某负担80元。
被告邓某与原告刘某丈夫系堂兄弟。2002年,双方曾因地名为邓家村老屋场的祖遗房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但该土地使用权至今尚未确权,界线亦未明确。2010年11月27日上10时许,被告邓某与其儿媳被告周某和儿子邓长某在该争执地挖基脚建房,原告之夫邓某权闻讯便电话报告了村委干部谢某,原告刘某遂前去阻拦,并与被告一家人发生争吵、对骂,原告随即站到被告方挖基脚的地方,以阻止被告方的施工,被告邓某见状,就抓住原告刘某的头发往外拖,在拖的过程中,原告将被告邓某的手指咬伤,被告邓某遂动手打原告。这时,原告丈夫邓某权赶到,被告邓某才停手。原告受伤后,即到龙水辛田卫生所临时处置,用去医疗费69元。同日,原告被送往全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脑震荡。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5673.24元。出院医嘱:全休二周。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及陪护人员用去交通费200元。参照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的统计数字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257.40元,护理费为58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上述合计,原告刘某总的经济损失为8259.98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