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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开展“无诉讼村”活动

作者:石玉碧  发布时间:2012-03-23 09:45:31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要求,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推向纵深,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彰显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作为和谐社会维护者的法院应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无诉讼村”的创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矛盾纠纷。

一、充分认识创建“无诉讼村”活动的意义和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程的加快,社会基层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精神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地变化,村屯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建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要而紧迫。积极推进和谐村屯建设,深入开展“无诉讼和谐村”创建活动,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步伐的需要,是加强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也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创建“无诉讼村”活动作为推进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全新探索,其目的是通过发挥村委会自治功能、人民调解作用,引导村民完善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事务,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使群众的矛盾纠纷不需经过诉讼程序就得到及时、妥善化解,实现“小纠纷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的工作目标,为新农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因此,我们必须从大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无诉讼村”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创建“无诉讼村”活动抓紧抓实抓好。

总之,创建“无诉讼村”,就是切实打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本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把行政村打造成为和谐稳定的模范村。

二、开展创建无诉讼村活动的方法措施。

创建无诉讼村活动必须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出发点,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为主线,通过党委、政府、法院、村委会多方努力,充分发挥村委会自治功能、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把村庄建设成为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切实发挥基层组织调处纠纷作用。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设置调解小组,选任调解员,做到村村有组织,有调解员。通过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各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法院要与乡政府、村屯建立对口联系机制,法院指派的驻村法官为对口联系法官,负责具体联系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过会议协调工作关系,互通工作情况和信息,掌握辖区矛盾纠纷发生的趋势特点和原因,分析预测影响辖区稳定的因素。 

(二)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法院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庭审观摩等形式对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调解程序的培训和指导。把村屯较为常见的纠纷案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相邻纠纷、借贷纠纷等,汇编成《案例指导》,送发村调委会,在调解方式、方法上给予指导。驻村法官自觉接受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及时帮助调解员规范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实际调解能力。对于个别矛盾比较尖锐或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员把相关信息反馈给乡政府和驻村指导法官,多方合力制定调解方案,解决矛盾冲突。 

(三)要加大对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创建村潜在的矛盾纠纷做到心中有数。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要全面、深入地排查本村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力争把各种矛盾纠纷控制在初始,化解在萌芽,有效预防矛盾激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不断完善信息收集、信息报送,确保对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反应灵敏、处置及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加以处理和解决;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诱因,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协助化解矛盾。

(四)要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调解,尤其要注重对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化解,要引导广大群众更多地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尽可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内。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矛盾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在查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绝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

(五)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法院要联合乡政府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开展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升村民的道德文明素质和和谐文明程度。驻村法官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每月做一次法律讲座,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培育科学的矛盾纠纷解决观念,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针对社区留守儿童年龄小、父母在外、缺少关爱的特殊情况,组织留守儿童参加暑期法制教育,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 

(六)要对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党委、政府应积极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给予人民调解组织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盒、纸张等补助费。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机构和调解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总结他们的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影响、带动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

三、创建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部门联动,成立小组。要成立由司法所、法院(庭)为成员的法律顾问小组,为试点村的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二)应设立驻村法官,制作联系卡。要在试点村设立驻村法官,负责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制作法律咨询联系卡张,全部张贴在行政村、社区的公开栏上,方便群众联系。

(三)建立信息对接制度,实行法官与村司法协理员信息联络员对接,信息联络员发现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可能引发诉讼案件苗头的,法官接到通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疏导和劝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发挥“两员”作用,充分利用社会有效资源,构筑社会大调解网。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乡镇政法干部等密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工作互动,通过在试点村建立人民法院驻村人民调解指导站,构筑遍布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协调、沟通处理平台,让老百姓不出家门就有讲法与说理的地方。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