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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暗度陈仓”吞工程款 承揽方疏于管理自担责

作者:蒋湘华  发布时间:2012-04-13 09:38:20 打印 字号: | |

 

         何先生系张家港市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昌公司)派出开展承揽防腐工程的员工,何先生在桂林工作期间,因需要兼顾武汉等地的业务,经常离开桂林,为此,他自行在桂林聘请了方阮富,为他办理在桂林的部分事务。

20074月,何先生受丰昌公司委托,承接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的除锈、防腐工程。双方就有关承揽液化气球罐、卧槽及工艺管道的除锈、防腐工程和城市天然气管道除锈、防腐工程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后,草拟了两份工程协议,并约定协议须经双方签章后方能生效。何先生遂交待方阮富办理邮寄、交送等事务。

方阮富在这个过程中做起了手脚。他收到丰昌公司加盖公章的协议后,便私自在协议的乙方(丰昌公司)代表栏填了自己的名字,将协议交给桂林新奥公司(甲方)。很快,他拿到生效的协议,并将它留在了自己手上。等到工程完工,经结算,方阮富随即私刻公章,伪造了一份假收款证明,让新奥公司将除去65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之外的5万多元工程款转入了他的私人账户。

200975日,事情败露,丰昌公司以方阮富私刻公章、伪造假收款证明并冒领工程款为由向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报案。20111212日,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方阮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1518日,丰昌公司起诉至秀峰区法院,要求新奥公司支付工程款65037.9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丰昌公司对涉案工程未尽到足够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使方阮富能在相关文件中署名。丰昌公司应对方阮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新奥公司已将工程款58537.9元给付方阮富,故法院判决由新奥公司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余款6500元给付丰昌公司。

法理评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方阮富系由丰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先生聘请,且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丰昌公司对涉案工程未尽到足够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使方阮富能够在已签章的工程协议书及工程价款结算单中的乙方(丰昌公司)代表及施工单位一栏中署名,与此同时,在整个工程的协议签订、履行及结算过程中,丰昌公司均未对此提出异议,而何先生作为丰昌公司经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亦于20071224日在方阮富已签名的工程结算单的施工单位一栏中签名确认,其后,方阮富又出具有被授权表象的证明文件要求将工程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因此,本案中新奥公司善意无过失,其完全有正当理由相信方阮富系丰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依据其提供的证明文件将工程款58537.9元汇入方阮富个人账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丰昌公司应对方阮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