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调解的策略和技巧略陈已见,概括起来就是:练就“四个基本功”、运用“四个策略” 、用好“五个方法”。
练就“四个基本功”
“四个基本功”可以形象地归纳为是中医学上的“望、闻、问、切”。
“望”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要确保“望”的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经验。
“闻”即是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找准调解的契合点。
“问”即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这是了解案件事实,对症下药,实现调解目的的重要一环。“问”不仅有助于查明事实,而且通过有目的的、有重点的问,还可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与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
“切”就是在查明事实、明辩是非的基础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
运用“四个策略”
一是立足事实、勘定是非。首先要查明基本事实,一是要查明损害发生的事实过程和被害人受伤害的结果;二是要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必须与法定的赔偿范围相联系;三是要查明被告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二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遭受损失的大小,被告人赔付能力的差异,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难以找到统一的标准,所以要针对附带民事双方争执的赔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矛盾的切入点,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被告人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但是如果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则丧失赔付能力,对于这样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可以告知被告人,积极赔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而引导被告人衡量轻重,促进后期的调解;有的群体性多被告人的案件,则一方面可以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被告人身上,另一方面可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以及具体实施加害行为的加害人身上。
三是因势利导,巧借东风。当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经常面临“关系”、“人情”的纠缠和困扰,法官可以借助当事人对“人情”的信赖来促成调解,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情,我就找谁去做工作”。通过对“说情人”的工作,达到间接说服当事人的作用。做通了“说情人”的工作,承办法官的思想言语通过“说情人”的转达往往可以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沟通情感,营造氛围。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另外法官要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就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增加法官的亲和力和信赖感,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即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用好“五个方法”
一是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鉴于不可提前公开在办案件结果的特殊性,可以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已决案件为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阅,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二是迅速调查法。对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相应的证人为其作证,在就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的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一方面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虚假证言;
三是追根寻源法。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受这些背后“主心骨”的左右,例如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低年龄当事人的案件,其法定监护人及家长往往起着做最后决定的作用。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与当事人交谈及相应的调查,尽可能地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做当事人的工作;
四是现场指认法。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述的目的,往往提供一些虚假证言或虚构一些事实,这些虚假的证言和事实单凭书面审理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进行必要的现场指认,甚至对当事人的现场辩认,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可采取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参加庭审旁听的做法,通过他们对当事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给予解答,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