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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停放路边自燃,厂商协议补偿车主
作者:阳瑜 雷娜  发布时间:2012-04-19 11:04: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53,原告刘某作为买方与被告桂林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被告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轿车,车价118800元。被告桂林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08518日将该车交付原告刘某。2009119日晚,原告刘某将车停放在其居住的小区道路路边,10日凌晨4时汽车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后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轿车发动机舱连接助力泵的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火灾。灾害成因为轿车发动机舱内连接助力泵的铜线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火灾由电线短路处向发动机舱和车厢内蔓延,发动机舱及车厢内烧损严重,直接财产损失约118800元。火灾发生后,原告向两被告提出赔偿申请,两被告均认为此次火灾非车辆的质量问题引起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118800元,车辆购置税10153元,车船税240元,汽车入户费405元,公路养路费738.7元,随车购买交强险费用1310元、汽车损失险费用819.72元,精神损失费及事故处理相关费用10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汽车公司提出要求鉴定车辆是否存在与本次火灾有关的质量缺陷。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该院作出鉴定结论:未发现本次汽车自燃和产品质量有关,外来火源引燃车辆右前轮胎导致火灾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裁判】

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车辆损失85536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66000元。

 

【法理评析】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由此可见消防机构是火灾事故调查的权威部门和唯一部门。本案的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及向原告、目击者的询问等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明确此次火灾的成因是轿车发动机舱连接助力泵的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火灾,消防部门作出该认定依据的是第一现场勘查的材料,其已明确排除了外部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目击者亦陈述其看到的起火点是车辆右前轮旁边的发动机盖起火。故本案火灾没有证据证实是外部原因引起。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收到该认定书后亦并未对火灾成因提出异议。既然消防部门已认定火灾是由于电气线路短路引起,这就说明是因汽车自身的原因引起火灾。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鉴定结论,其依据的是事故发生半年以后的现场勘察情况来推定可能是由于外部原因引起火灾。该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确定,故不应采信。

消防部门已对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了统计,即118800元。但却没有相关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鉴定意见,损失118800元系按该车的购买价来计算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对该车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10年及已使用的年限1.5年,参照汽车折旧率即折旧百分比为20%来计算,第一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95040元(118800-118800×20%),第二年年中汽车的剩余价值是85536元(95040-95040×10%)。原告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118800元,未扣除车辆的折旧费。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购置税、汽车入户费、车船税、养路费及保险费等各项费用不应属于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应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处理事故的费用1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不应赔偿。

来源: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