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层出不穷、经济改革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中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法官需要培训,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但我国我法官教育培训受体体制、内容等影响和制约,存在诸多问题,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有相当的距离,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本文总结回顾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理性思考,追寻问题的根源,在借鉴国外法官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构建我国完善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浅显见解,以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法官 教育培训 审判质量 制度
一、 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官法》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针对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将法官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法官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条例》强调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的培训对象需求有所侧重,应该说这是我国法官培训体制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世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人民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
(二) 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官专业素质整体不高。由于历史原因所限,绝大多数基层法官都来自招干和军转干部,“经验型大大多于知识型”。经验型的法官习惯于凭经验办事,缺乏对新事物的敏感性,难于接受新观念、新知识,不愿改变现状和旧观念,经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造成诸多阻力。[1]
2、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目前,我国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认为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日常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培训效果自然不佳。
3、培训机制人为造成法官素质的级差。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培训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级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上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2]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型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的现状明显不合理。
4、培训内容比较单一。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基层法官大多参加中院组织的培训,而且大多是实务性培训,主要表现在以法律、法规等条文、适用知识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落后。因此,导致法官在运用现代司法理念、运用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站在大局上等方面解决纠纷的能力始终得不到培养和提高。
5、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而我国目前教育方式缺乏活力,仍采取古老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教材由国家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通病。
二、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承前所述,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现状以及培训存在的诸多问题,令人堪忧,因此我国法官培训教育就显的尤为必要。
法官素质偏低是法官必须接受教育培训的根本原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形成有时代的特点。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的法官队伍是一支没有受到正规法律教育的队伍,主要由工农干部组成,其中绝大多数是军转干部。60年代初,当我国培养的第一批法律大学生被充实到法院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受此冲击,法官队伍到80年代初才陆续招进一些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法学学士,但专业人才的录用脚步相当缓慢。工农干部、军转干部因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他们多是经验型法官,裁判能力不强,法官理性司法能力薄弱。如果遇到审判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的法律政策的不断出台,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不实现知识更新,就会落后于时代,会被时代淘汰。高素质的法官同样需要接受培训,因为“终身教育”观念已成为这个时代最广泛的共识,众所周知,法律是变化性最大的一门学科,新的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即使高素质法官也要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十分严重,已到了青黄不接的时候。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老年化现象已十分突出,五十岁以上的法官占了近五分之一的比例,因为法院法官人员名额多,所以直到去年才新招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书记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书记员进入法官序列的必经之路,而在如此多法官的前提下,书记员的工作量必然很大,工学存在着很大的冲突,所以要通过国家司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就造成了一种很被动的局面。
当然,法律业大和国家法官学院落在提高人民法院的队伍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法官干部队伍文化层次、学历档次、专业素质普遍提高了,但是在审判业务方面的高素质人才还非常缺乏。而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确立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提高人民法院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是树立人民法院的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
三、域外实践:国外法官培训的状况
(一)教育方式。英美法等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都有培训机构、经费等保障。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各州设有法官协会负责培训各州法官,而全国性的法官正规教育培训唯有国家司法学院承担。国家司法学院职能单一,即以培训美国法官为其主要职能,同时还培训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参加续职培训,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美国国家司法学院除有自己的专职教员外,主要师资来自全美各级联邦或州法院的著名法官或资深法官,司法学院还与各州律师协会联系,聘请一些在州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律师来授课。学院拥有自己的法学教授,包括一些名望很高的退休法官或法律逻辑学、教育心理学、电脑等专门学科的教员。为了强化法官的培训,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
大陆法系的法国,由于法官职业的重要地位,事关法官素质高低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到了格外青睐。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的法官基础教育机构,所有法官都诞生于该所学校,是名符其实的“法官摇篮”。法国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和有利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出发,在主体上把国家法官学院规定为国家行政机构,同时,赋予教育事业单位的办学职能。[3]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三、四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于实践的结合。
(二)教学方法。美国国家司法学院的师资构成尽管来自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知识背景,但他们的教学方法有其相同之处,即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的思路,同时鼓励学生向教师提问,他们的教学的方法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互动式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在课堂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向教师提问。从学生的角度来看:一是充分调动了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二是学生听课时精力会高度集中,一旦开小差,不仅会在老师提问时被动难堪,而且将失去表现自己的机会。对授课老师来讲,互动式教学对其所授课程的理论功底要求较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提高驾驭课堂讨论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学生的提问中了解教学需求。[4]
2、个案分析式教学方法。个案分析教学法,启发学生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审判实际中,具体操作方法各个教员可以自行设计。可以采用典型案例追溯某一理论产生的根源,也可以设计出某一理论来分组进行分析等,方法多样。但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官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的基础,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
而法国采用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不同于院式的古板授课方式,而是生动活泼,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形成了独特的培训方式、方法。1、讨论会方式。主要是对规定的有关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在讨论会上主持人的领导人开展报告会,与会者和报告人展开辩论,有时也参加一些实践活动。培训期间一般为五天。2、会见活动方式。主要是安排法官与司法界其他同行,如律师、警官、政府官员、心理学家、金融专家等直接对话,目的是让法官和其他业务部门交换看法。期限一般为1-3天。3、现场培训活动方式。在一位法官学院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法官们围绕学校确定的主题观摹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并尝试展开自己的工作。目的在于互相启发借鉴,促使参加活动的法官发挥创造性,增进业务知识,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期限长短不限。4、实习方式。由法官学院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私营机构进行集体实习或个人实习。5、研究会方式。主要是采取恳谈的方式由与法官们共同研究某一个或几个司法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期限无固定要求。
四、国外法官教育培训与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比较
尽管美国法官普遍具有很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专业知识,但为继续提高法官审判水平,1963年创建了专门从事在职法官培训的美国国家司法学院。至今已有5万多名法官在该学院接受培训。法官参加培训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参加培训的法官个人还要承担很高的费用,尽管如此,每年报名参加培训的全美各地法官非常踊跃。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是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出发点的与归宿。无论基础培训、继续教育、文化传播都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利于法官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存在的价值。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官培训工作起步较晚,《法官法》出台以后才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的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在职法官必须接受培训已被法律规定为法官的应尽义务。随后,法官培训机构也逐步建立健全。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成立,各省市都相继成立或正在筹建省一级或省市两级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各省市都拥有一批有经验的法学师资历队伍。2001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将完成培养大专层次的学历教育,转入法官培训轨道。便尽管有法定义务也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尽管我闪也尝试着办了几年法官培训班,但全国的法官培训仍显杂乱无章,如没有统一培训规划,没有统一培训教材,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法官参加培训与不参加培训没有硬性指标。
五、改革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设想
就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如何进一步深入开展谈几点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1、加强学历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在经济、待遇等方面鼓励和组织具有考研志向的法官取得硕士学历,每年选送一批年轻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培训。
2、建立新的培训机构,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国家法官学院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因师资、图书、设施等各方面的条件所限,独立承担众多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太可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会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以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准备。
3、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培训内容应从文凭教育转向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法院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法官背离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淡漠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无论多么神圣的法律都难以赢得民心。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实质是一个道德选择的过程。要通过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法官做一个道德高尚、志存高远的人,要培训法官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5]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具备精深的示律素养和广泛的社会综合知识,而且要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的紧迫感、使命感。同时,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审判案件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
4、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教法方法。如前所述,我国法官培训教育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有突破性的改革。一是应以专题讲授为主,不宜多进行系统的基础理论教学。就某一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二是个案分析,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必须避免简单的案例分析,应当努力从具体案件中抽象出深蕴其中的理论问题、审判原则,以达到由表及里,由此及彼,触类旁通的目的,从而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三是提问式教学方法。讲课辅以课堂提问和讨论,更容易使讲授被学员所理解、消化。这样强迫学员不断思考问题,不计较学员思考什么,而注重学员怎样去思考,以锻炼学员的性格,使其在高度的压力和恶劣的环境下,仍可以保持镇定,有条不紊,对答如流。这是对法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这种教学方法使教学相长,对学员要求更高。四是强化庭审技巧的培训。当前法官的培训有几法学知识传授一边倒的倾向,而忽略了法官的另一重要素质,即庭审组织能力。[6]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典型的案例作为模拟庭审的对象,通过现场指导性的培训和观摩讲评,使法官领悟庭审要领,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将实践中的感觉经过分析、归纳上升为理性的感悟,并转化为进一步的指导实践的要领。
5、应建立专项培训基金,保证法官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经费短缺是法官培训少的一个个制约因素,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短期内,可以通过在全省统筹一定比例的诉讼费,作为全省法官培训基金。所有法官培训不再收费,均从培训基金中支出。长期办法,争取各级财政有专项法官培训拨款,专款专用,每年夺审计,不把培训基金挪作他用,不用由财政收回。[7]
六、总结
法官培训制度改革看似只属于法官培训问题,实际上却依赖着其他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8]法官培训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尽管美国等国的法官培训并非尽善尽美,中美之间法律制度、政治环境以及法院机构组织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别,但法官们所追求的司法理念应该是共同的,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也应该是相同的,改革、规范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工作,应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以适应我国法官培训的要求。我们有理由坚信,法官教育培训也会向其他工作一样,迎来一个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一期49-52页
[2]李颖《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载《中国法治网》
[3]王世民、杨永波、马幼宁、彭永和《法国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法律适用,2001(1)45-46页
[4]孙德国《规范法官培训的思考》
[5]范愉《法律家素质与法律教育诌议》
[6]张军《法官如何培训》,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2日第3版
[7]王娟《加强基层人民法官培训的几点思考》
[8]宫澎《法官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