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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可拒赔投保人

作者:龚秀甫  发布时间:2012-04-23 16:15:05 打印 字号: | |

近期,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因将车辆交给其子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在垫付伤者医疗费后,以购买了交强险为由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作出理赔,该主张被法院依法驳回. 

2011年4月5日,李某将其所有的小型客车交给其子李某某无证驾驶,该车行至平乐县同安镇路段时与在路上行走的伍某发生碰撞,造成伍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经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伍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伍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车主李某为伍某垫付医疗费27187.7元。因李某为其所有的事故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1年11月8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本案中,李某明知其子李某某无驾驶证,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李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和李某某对交通事故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有重大过错,李垫付伤者医疗费向被告赔,与上述法律精神不符,为此,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致害人预先支付了伤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致害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此,主办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如果将车借给他人驾驶,一定要弄清楚对方是否有驾照,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即使购买了交强险,也不能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