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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出借银行卡,却惹来连带债务

作者:莫 彬  发布时间:2012-04-25 09:13:04 打印 字号: | |

 

20111021,秀峰区法院宣判原告陈某诉被告石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某知道了判决结果后悔莫及,周某好心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却因此要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201132,被告石某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原告欲通过银行转款,但是石某的银行卡由于输错多次密码导致无法使用。石某的朋友周某当时正好在银行办理业务,石某遂向周某借银行卡用,然后打电话给陈某让其把钱汇到周某的账户上。陈某把钱汇到周某的账户上后,石某把钱取出。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还。201155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在审理期间,被告石某已不知去向。被告周某辩称,自己与陈某根本不认识,不存在周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原告也拿不出被告周某向其借款50000元的借条,借款应由被告石某偿还,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周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石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周某对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一、被告石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是只是小事一桩,但这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不小,不懂法律的人会因此给自己惹来麻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出借人会受到处罚并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