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唐英俊、李高屹与唐林云、唐刚平到全州县咸水乡鲁塘村委鲁塘村小槽(地名)矿山上挖取唐东福、唐柏生先已开好的窿道里面的钨矿,听见外面有响声,即往外走,见唐东福、唐柏生正在砌窿口,被告人唐英俊在窿口内与唐东福、唐柏生发生争吵,并提出到窿口外打架。到窿口外双方继续争吵,被告人唐英俊、李高屹分别持柴刀、铁挂与唐柏生、唐东福发生打斗,打斗中唐东福被打致轻微伤,唐柏生被打致重伤(右侧肢体不全性瘫痪四级伤残;智力障碍八级伤残)。后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分文未赔。
被害人唐柏生伤后在兴安县界首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61天,共用医药费19700.03元、鉴定费1800元、车旅费500元;其伤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一)、右侧肢体不全性瘫痪四级伤残;(二)、智力障碍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护理依赖。唐东福伤后亦在此院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药费1879.48元、鉴定费500元。被害人唐柏生未婚,有兄弟姐妹六人,父亲已故,母亲健在,母亲生于1948年8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唐柏生的陈述:2010年12月4日上午,我左脑的伤是被本村的唐英俊用柴刀砍伤的;背部的伤是被一个兴安人用铁挂搞伤的……唐英俊拿把柴刀,李高屹拿把铁挂,他们二个人与我哥、我围在一起乱打。
(2)被害人唐东福的陈述:2010年12月4日上午我和我弟唐柏生及我村的唐荣生到小槽我开的一个钨矿陇口处砌砖,刚砌了两排砖,有四个人从里面出来,我认到是同村的唐英俊,他看到我在砌隆口就踢了我一脚,还用铁钩搓我,被我抓到了。他把铁钩拉回去后讲:“你今天想打架到外面去,在里面打不开。”然后我们就从隆口出来。我对他们讲:“你们怎能做这样的事,夜晚来偷白天也来偷我的矿”,唐英俊讲:“这个矿山又不是你的,你讲是你的,我讲是我的,我今天就要来搞,外面的坪地都是我的,你今天想打架就打啊。”说着就用铁钩吓唬我,我怕他用铁钩打到我,我就在旁边捡了一根木棍,这时“高佑”从后面踢了我一脚,然后唐英俊用铁钩打我,被我用木棍挡到,我就用木棍打了唐英俊一棍子,后我手上的木棍就被唐林云抢去了……唐英俊拿把铁挂、李高屹拿着木棒与我还有我弟乱打起来,唐林云也拿木棒打我,我当时把唐英俊手上的铁挂打下来,唐英俊捡起地上的一把柴刀向我、我弟二人乱挥,并喊砍死你们。
(3)证人唐林云的证言:2010年12月4日上午,我与唐英俊、唐刚平、李高屹一起拿着工具到唐东福的隆口里面去采矿,进去半小时左右,我们听到外面有声响,我们就出去,走到外面看到唐东福在砌隆口,唐英俊走在前面,唐东福看到唐英俊要出去就推到他,要他把事情讲清楚,唐英俊就讲:“你要搞就出去,在里面不好搞的。”然后我们就一起出去了,到外面唐英俊和唐东福为了外面的地盘吵起来了,还争到时唐东福就用木棒将唐英俊后脑打了两棍子,唐英俊被打以后就找了一把镰刀要砍唐东福,当时李高屹和唐柏生两人也搞了起来,唐柏生的头上被李高屹用挖矿的铁钩打了一下。
(4)证人唐彰元(又名唐荣生)的证言:当时我听到隆口里面吵起来了,后来我看见唐英俊、唐林云、唐刚平还有兴安界首毛坪岭的一个奶仔和唐东福、唐柏生从隆口里走了出来。双方在隆口的坪里争隆口的事情在吵架,我就劝双方不要吵。吵了约几分钟,唐柏生拿着一根木棍将唐英俊腰上打了二棍,唐英俊不知从哪里拿起我放在地上的一把柴刀和毛坪里那个奶仔还有唐东福、唐柏生两兄弟互相打了起来。
(5)全州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柏生的伤为重伤。唐东福的伤为轻微伤。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唐柏生的伤残程度为:A、右侧肢体不全性瘫痪四级伤残;B、智力障碍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护理依赖。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是全州县咸水乡鲁塘村委鲁塘村小槽(地名)矿山上。
(7)被告人唐英俊的供述:当天我和李高屹、唐林云、唐刚平四人到我村子一个叫小槽的山上唐东福和唐柏生开的钨矿隆口里去敲钨矿,我们敲完矿,敲了一点矿和在隆口里铲了几斤废渣子从隆口里出来时遇到唐东福和唐柏生、唐荣生在洞口砌墙,想把隆口砌好不给别人进去,我当时很气愤,心里想如果出来晚了在隆口里面没有空气,在里面就要闷死。当时他们砌了约1.2米高,我一脚就把刚砌好的墙踢倒了,并讲你在砌什么,唐东福就讲,我的隆口我就要砌,我就讲,你讲隆口是你的,那我就讲隆口外面的那块地是我的,然后我就讲在这里讲什么,你要搞二下(指打架)就出去到外面搞二下。后来我们双方就出去了,我出去后和唐东福争了约1分钟,唐东福趁我我没注意拿起一根木棍朝我打了二棍,我当时被打倒在地,唐东福还想打我被唐林云抱住了,我起来后看见地上有一把镰刀我捡起镰刀就去砍唐东福,拿起镰刀乱舞了几下没有打到人。唐东福看见我拿着刀就往旁边的一个厂棚里面跑,我和唐林云就在后面追,当时唐林云手上拿着一根木棍,我在追的时候喊“我砍死你”。……打完架后,我后脑在流血,我对李高屹说,等下看见他们给我搞,出了事我负责。
(8)被告人李高屹的供述:2010年12月4日上午,唐英俊喊我和唐林云、唐刚平四人到唐东福的隆口里采矿,从洞里面出来时遇到唐东福砌洞口,唐英俊就和他争吵起来,然后唐英俊讲:“你今天要搞就出去搞,这里搞不起”,到了外面,同唐东福来的还有两个人,唐英俊先和唐东福争吵,跟着唐东福就用木棍打唐英俊,将唐英俊后脑上打了一木棍,然后我和唐林云、唐刚平就过去帮唐英俊双方就打了起来,打斗过程中我用铁钩将唐柏生的后脑打了一下,这时唐英俊拿了一把柴刀要去砍唐东福,唐东福看到以后就和唐柏生躲到旁边的棚子里面,唐英俊和唐林云两人追了进去,我当时没有过去,等了一下,唐英俊和唐林云两人就出来了,然后我们就走了……唐柏生背上的伤是谁打的我不清楚。因为当时很混乱,唐英俊拿着柴刀,我拿着铁钩,唐东福拿着木棍大家互相在打。唐英俊雇佣我打工,所以唐英俊喊打架我只有打了。
【裁决】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唐英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被告人李高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3)被告人唐英俊、李高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柏生、唐东福的经济损失分别是148229元、3616.52元
本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唐英俊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
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唐英俊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四万元,可视为上诉人唐英俊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在原判决量刑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唐英俊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唐英俊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其他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被告人唐英俊没有伤害被害人唐柏生,其行为确实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被告人唐英俊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审结论:
有人认为,被告人唐英俊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与被害人唐柏生的重伤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唐英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唐英俊虽然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唐柏生的行为,但被告人唐英俊因唐东福、唐柏生砌窿口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唐英俊首先和唐东福发生打斗,唐柏生和李高屹为此相继加入打斗,李高屹和唐英俊在主观上形成了故意伤害的意思联络,并同时分别实了故意伤害唐东福和唐柏生的行为,该过程系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人是共同犯罪,应当对所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故被告人唐英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全案,对被告人唐英俊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李高屹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是适当的。
二审结论:
被告人唐英俊以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不是共同犯罪为由提起上诉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认为被告人唐英俊因唐东福、唐柏生砌窿口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唐英俊首先和唐东福发生打斗,唐柏生和李高屹为此相继加入打斗,李高屹和唐英俊在主观上形成了故意伤害的意思联络,并同时分别实了故意伤害唐东福和唐柏生的行为,该过程系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二人是共同犯罪,应当对所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故被告人唐英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