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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过了头”
作者:陈雪姣  发布时间:2012-05-16 16:59:46 打印 字号: | |

【案例】

老王今年55岁了,20089月份开始到某橡胶厂工作。因为制作橡胶的机器专业性要求比较高,而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厂里有规章机制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启机器进行操作,另外,像老王这样的新手,是必须要有师傅带着才能操作机器的。话说老王已经来厂里半年了,还是跟着师傅做,他有点着急了,希望能尽快熟悉操作流程,好脱师。20093月份的一天晚上,老王下班后喝了几杯酒,没什么事干,就想起来这事来了。于是他晃悠晃悠来到了厂里,想趁着大家都下班了,好好练习练习。一来老王不太熟悉机器,二来又喝了点酒,四肢不太灵活,结果在他把胶块送到机器上后,来不及收手,机器将老王的手绞了进去,顿时鲜血淋淋。受伤的老王马上被送到了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约35000元。事后,在劳动人事部门的主持下,老王与单位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单位同意赔偿老王15000元,而老王承诺之后的治疗费用自行负责,与单位再无关系。协议签订后,单位如数支付了这笔钱。

出院后,老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老王很郁闷,明明他是为了尽快熟悉工作才利用下班时间去操作机器的,现在受了伤,单位却只赔偿他这么少的钱。于是,老王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法院,提出他是在单位加班时受伤的,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2014元。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单位之间构成了雇佣关系,但本案关键在于老王在下班后到单位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是否是从事雇佣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老王在明知单位规定必须有两人在场时才可以开启机器,却在下班时间,擅自到厂里操作机器,他既没有得到单位的授权或指示,也不是从事日常工作或与他的工作存在内在联系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老王在下班时间擅自操作机器的出发点也是好的,另外,也考虑到此次受伤对于老王以后生活造成的影响,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判决除已支付给老王的15000元外,再支付老王1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拒绝赔偿,老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该公司已经自动给付了老王10000元。

来源:象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