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天,在桂林打工的刘某晚上逛夜市的时候,发现自己挎包内的银行卡及身份证被人偷了。第二天上午,刘某到银行某分理处进行了挂失,因为没有身份证,刘某就通过电话进行了挂失,并通知家属尽快将户口本寄到桂林。一周后,刘某拿着户口本到该分理处挂失时,被告知卡已销户,卡内的8200元及利息已被取走。该分理处工作人员告诉刘某在她之前有人拿着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该处办理了书面挂失、销户手续并领取了卡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8208.63元,同时也将取款人的电话告诉了刘某。刘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尚未侦破。并与取款人谢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她归还冒领的存款。谢某拒绝,并称是别人要她帮忙取走的,与她无关。谢某的同事称,谢某是受一位经常到她们店买东西的顾客的委托去取钱的,那位顾客给了谢某身份证和银行卡,取钱后谢某就把所有钱都给了那位顾客,现在该顾客已不知所踪。后刘某将谢某和银行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谢某赔偿损失,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辩称,本案是刑事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发生后刘某即在公安机关报了案,现该案尚未侦查终结,应由公安机关继续处理,刘某要求她返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刘某的起诉,另外,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已证实她是受别人委托去取的钱,钱也全部给了顾客,自己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应该承担返还义务。银行则辩称,她们是严格按照相关操作的规程,在谢某提供了身份证、卡号、密码、金额及已办理了口头挂失的情况下,为谢某办理挂失销户手续的,其在操作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刘某银行卡被盗一案是否侦破,刘某银行卡内的存款被取走是实事,而且该结果的产生与谢某持其身份证冒名取款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无论谢某是如何取得刘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的,作为一名成年人,她应当知晓或预知冒她人之名取款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但她不计后果,在银行营业员对她的身份证表示异议时,还以相片和本人有时是不像的来哄骗营业员,取走存款。因此谢某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她的行为与刘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她应当对冒她人名义取款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将冒领的存款返还刘某。而银行方面,在办理挂失及注销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谢某赔偿刘某8208.63元。判决生效后,因谢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她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她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