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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陈芝林  发布时间:2012-05-21 11:43: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

原告刘某某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其父龙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提交初步证据——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并提供了医院就诊病历和灌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关于原告精神残疾的证明。

【法院审理】

经主办法官释明,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法理评析】

一、原告父亲有无权利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既然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原、被告互为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故,在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应为其夫即本案被告。因此,在监护人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原告之父以监护人的名义代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结合本案,残疾人联合会的证明对原告的精神状态是没有独立的证明效力的,结合原告就医给药情况可以确定原告曾患有精神疾病,但现在的精神健康状态需要原告先到精神疾病医院进行诊断并申请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已经治愈的,原告自己有权提起诉讼;确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而原告父亲认为被告不履行监护人义务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殊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原告父亲作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变更监护关系,若原告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侵害,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以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