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雇主雇佣雇员开挖掘机并负责提供食宿,雇员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于卫生间,雇员父母向众雇主及安排食宿的房主索赔。近日,广西全州县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3月8日,蒙某向、蒙某平租用闫某的挖掘机到龙胜挖河沙,闫某雇请蒋某、谢某夫妇之子蒋某兵驾驶挖掘机,由蒙某向、蒙某平负责蒋某兵的食宿,包吃包住在李某家。2011年3月10日晚8时许,蒋某兵在李某家卫生间洗澡时昏倒并死亡。经法医鉴定,蒋某兵符合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的窒息死亡。
事发后,闫某、李某、蒙某向、蒙某平先行垫付蒋某兵死亡安葬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0元。其中,闫某垫付给蒋某、谢某50000元,李某垫付30000元,被告蒙某向、蒙某平垫付20000元。
蒋某、谢某认为,蒋某兵作为闫某的雇工,为蒙某向、蒙某平工作,其吃住被安排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李某家,导致煤气中毒死亡,众雇主及房东均存在过失,请求判令众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蒋某兵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诸费用36452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424522.36元,减去众被告先垫付100000元,众被告应赔偿324522.36元。
【评析】
法院认为,闫某与蒙某向、蒙某平约定闫某雇请的挖掘机驾驶员蒋某兵的食宿由蒙某向、蒙某平免费提供,闫某作为雇主,对蒋某兵的食宿负有安全注意的法定义务,蒙某向、蒙某平对蒋某兵的食宿负有安全注意的合同义务。蒋某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煤气罐、热水器安装于室内的卫生间内洗澡具有危险性,但其未尽注意义务。确定由闫某、李某、蒙某向、蒙某平三方各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39791.58元。其余责任由被害人自行承担。对于蒋某、谢某请求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实情,予以支持30000元,由三方当事人各赔偿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