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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来源瑕疵是否影响证据效力

作者:王颜芳  发布时间:2012-05-22 10:39: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黄某承包321国道绕月亮山二级公路工程,原告张某从2006年到2007年为其提供一台挖机作业,被告拖欠原告挖机台班费40多万元。原告诉称一直未与被告结算,并强调从2009年就再也找不到被告。在庭审中,原告张某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证人对原告当庭提交的两本记录本予以认可,以证明原告提供挖机作业的台班时间,并当庭陈述该两本记录本在原、被告结算时已交给被告保管,而在庭审中审判长问及原告该两本证据来源时,原告拒绝回答。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该两本记录本详细记录了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挖机台班时间,是本案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证据之一。

【分歧】

    关于关键证据来源瑕疵是否影响证据效力,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关键证据来源瑕疵不影响证据效力。理由如下:一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管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并不能影响其客观存在性;二是只要证据的证明内容真实,也不应因其来源瑕疵而否认其证明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

关键证据来源瑕疵影响证据效力,应予以排除。理由如下:一是证据应强调其形式和来源合法,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已有明确规定;二是如果不用考虑证据来源合法性问题的话,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非法取证将大量存在。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在本案中,原告对于直接影响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证据,应保证其来源的合法性,使其形式、来源都能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来源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将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不易采信。原告自己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却不能说明其来源,不禁让人怀疑证据来源的正当性,因此,对于关键证据来源瑕疵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