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一些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事与邻居闹得不愉快,有的甚至闹上了法庭。
近日,本人收集到了近段时间发生的邻里纠纷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新案例,我们一起来聊聊邻里之间如何和谐相处的老话题。
案例一: 天顶上建“开心花园” 自己乐了邻居愁了
老李和老张同住在我市某小区一单元的顶楼,两家对门相望,多年来,两家关系一直挺融洽。2011年底,老张退休后,为了丰富自己的生活,在楼顶上砌了一座大花池,这个花池一直从自家的天顶延伸到隔壁老李家的天顶上。花池建好后,老张在花池里填上土,种上了许多花草,每天去浇水除草,不亦乐乎。可是没过多久,老李有意见了。他认为,老张家的花池建在他家的天顶上不合理,而且还破坏了天顶的防水层。于是,老李多次找到老张,要求他拆掉花池,但老张坚决不同意。本来关系不错的两家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双方争执不下,老李一纸诉状,将老张起诉到了法院。
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老张十日内将建在老李楼顶上的花池拆除,并修复花池下方破损的防水层,由此引起的费用由老张承担。法院判决下来3天后,老张自觉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老哥俩的关系却因此而生疏了。
案例二: 通道变成自家储藏室 两家人矛盾不断
张先生和唐先生两家住在某小区同一栋楼的同一层。两家人本来相处得挺和谐,但自从2006年张先生家装修后就产生了矛盾,原因出在两家门前的通道。该通道原有1.9米宽。张先生家搞装修后,用木板在通道的上方约两米处搭建了一层约10厘米高的“阁楼”,堆放了重达百余斤的杉木板,还将一些废旧家具堆放在通道地面上,致使通道只剩下1.2米宽。唐先生认为张先生占用了公共通道,影响通行和人身安全。为此,他曾多次找到张先生理论,但张先生没有任何动静。几年来,邻居之间因为这事没少发生争执。后来,唐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现场勘验并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擅自侵占建筑的共有部分。张先生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建造阁楼堆放杂物,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因此,近日法院判决张先生将自行搭建的阁楼拆除,并尽快清理堆放在通道的杂物。
案例三: 这家的狗咬死了那家的鸡两邻居竟拳脚相向
林女士和陆先生同住在象山区城乡结合部的某小区里,两家仅一墙之隔。林女士在家养了几只鸡,陆先生家养了一条狗。2012年2月的一天,陆先生家的狗咬死了林女士家的一只鸡,这让林女士十分气愤。气急之下,她指责陆先生没拴好狗,并当场要求陆先生赔偿。陆先生听了勃然大怒,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陆先生怒火上头,竟然捡起地上的砖石砸伤了林女士的肩膀,并重拳击打林女士的面部和头部,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医院诊断,林女士轻度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当天,辖区派出所对二人的争执进行了调查,对陆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事宜,派出所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将陆先生诉到法院。
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陆先生与林女士系邻居,双方应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处理纠纷,陆先生因生活琐事便出手打伤林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陆先生赔偿林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800余元。拿到法院的判决书,陆先生后悔了:“一时恼怒出手打人,这一打半年的工资都打没了!”
法官点评:以上几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近年来,该法院受理的邻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主要涉及用水、排水纠纷,施工防险纠纷,排污纠纷,通风采光纠纷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件一般案情并不复杂,所涉及的标的金额也不大,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长期不能化解,积怨较深,诉至法院。当事人一方一时方便了自己,却影响了别人的正常生活,其实已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法院判令侵权人作出赔偿或停止侵害,排除障碍,实际是受害者相邻权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现。
“相邻各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协调相邻关系。与人方便,即与己方便。”法官建议:有关相邻权的法律知识,市民都有必要学习;有关相邻权的法律意识,大家有必要提高。如果大家都意识到各自的权利义务,邻里纠纷就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