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四月份的一天。当时我还是兴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书记员。不比其他民事审判庭或者派出法庭,刑事审判庭由于其特殊性,少有下乡的机会。这次是一个制造、贩卖毒品的案子,被告人王某现年70岁,与同案犯李某共同在深山里种植罂粟并制造鸦片膏被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被告人王某由于患病在家,不能走动,经过多次打电话通知其来领取相关材料均未果。眼看诉讼时效一天天过去,耽误不得,主办法官当即决定亲自上门送达。
带上必备的材料,我们一行三人便出发了。被告人的家里在兴安县高尚镇的深山里,需开车近一个小时再步行到村里。由于正值南方的雨季,弯弯斗斗坑坑洼洼的路让车子颠簸不停,随着车子上下晃动,这崎岖的山路让我和一名女法官有些不太适应。眼看就要到镇上了,终于可以下车歇歇脚了,可主办法官说,路还远着呢,争取尽早到达尽早收工。虽然有些不情愿但为了在中午之前赶到被告人王某家里,我们还是同意了。想来有“专车”办公的我们都得为这山路发愁,更何况是那些深居在大山里的人们了。
于是,又蜿蜒近半个小时,终于到了王某所在的村委。前面的路车子已经无法行驶了,我们把车停在一处开阔的地方。一路上有耕种的农民,我们向他们打听了被告人所在的村落。顺着他们热心的指引,我们步行二十分钟后终于找到了被告人的村子。这里看上去并不富裕,甚至可以说很落后。
接待我们的是王某的女儿,王某家里是老式的土柱房子,简陋的屋檐下没有一张像样的凳子。王某躺在床上,在简单了解了他的病情之后,我们便开始办公了。我们将起诉书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给王某,并告知其相关事项,如果王某在开庭之时仍然不能下床走动,我们可能就要把法庭搬到他所在的村委了。索性被告人王某病情愈发稳定,已经基本可以下床走动了,在征求了他的意见之后,他还是决定亲自去法院参加庭审。
从被告人家里出来,已经是中午十二点多了。我们的车开至镇上。集市上涌动着熙熙攘攘的人群,主办法官告诉我们,这里每逢三、六、九都是当地农民赶圩的日子。我们每人吃了一碗当地的米粉,便继续返程。在路上,我细细地回味这次难得的下乡。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让我对被起诉的被告人可以呼之即来,且不懂得他们路途的艰辛。他们可能涉嫌犯罪,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对他们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人性化的法律始终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而法治的道路,也会在这种人性化的司法过程中越走越远。作为一名预备法官,我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