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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诉信访的成因与解决途径浅析
作者:吴成嘉  发布时间:2012-06-13 16:20:2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不可预见的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各种新型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这些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诉至人民法院,致使法院处于解决这些问题的风口浪尖之上。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和司法救济能力之间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距离,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问题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司法形象的主要因素,因此,妥善地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就成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提高,给我国的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改善带来巨大活力。然而,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必然会带来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不是尽善尽美,生产力发展仍然面临多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深化改革必然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2我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已基本形成,城乡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都发生明显的变化,由于当前正处于转轨期,势必带来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

  3改革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发生变化、利益关系更趋于复杂,人们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对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也明显增强,统筹和协调各方面的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难度也明显加大。

(二)法院本身原因。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思想观念深刻转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滞后的矛盾也就日益突显。

1审判透明度不够。败诉一方当事人纠缠于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少数案件存在变相的超审限,致使当事人对法院延期审理产生误解;审判质量和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在证据和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浅显的不足,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充分,难以令当事人服判息诉;有的案件执行难度大,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执行消极,导致胜诉一方对法院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有的当事人请代理人交了昂贵的代理费,最后还得不到胜诉,当事人认为“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些都是产生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所在。

2由于地方各级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尤其是基层法院受同地域行政党委的领导,虽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但法院的人、财、物等方面由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的任免和保障,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涉及地方政府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存在一些困惑,当事人也往往会产生法院与政府“官官相护”的偏见,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而上访,甚至越级上访。

3信访终结机制不健全。三大诉讼法对申诉权没有实行实质性的限制,导致循环再审,特别是一些由政府确权的山林案件,法院判决撤销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部门又依样画葫芦,导致当事人循环反复地困扰在行政诉讼之中。涉诉信访步入“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无休止的怪圈,培植了一些信访“专业户”。

(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上访当事人由于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诸方面的因素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和对法律的认识各存差异。

 1部分当事人信“官”不信法,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缺乏理解、缺乏信赖,总以自己的利益至上,得不到满足即认为是处理不公,希望通过上访找到能管法院的“包青天”为自己申所谓的“冤”给法院施压。

2法律知识欠缺,一些当事人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审判方式改革难以理解和适应。对法院的审判程序不甚了解,稍不如愿就走上访之路。

3诉讼风险意识淡漠。片面地将败诉风险责任和无法执行的风险责任归责于法官归咎于法院。

4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现在的政府强调和谐稳定、花钱买平安、错误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上访层次越高、解决问题的希望越大,一旦拿到上级的一纸转办通知便如获至宝,视为尚方宝剑,不断地向法院施压、缠诉缠访。

二、解决涉诉信访的途径与对策

 1、建立信访工作事前预防机制。在立案时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申请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了事前的充分了解,从而减小其对裁判做出后、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进而减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事件。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要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对那些社会所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多做思想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法院办案的认同感。对一些敏感而新型的案件,要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等措施,特别是针对部分“老、难、缠”的信访重户,要加强思想沟通,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其对裁判或执行的不满转化为涉诉信访案件。

 2、建立初访接待释明机制。对因法律素质低,不能正确理解裁判结果有可能会产生涉诉信访的,接待人员要耐心倾听其陈述,认真细致作出解释,拉近与信访人的感情,增强其对法官的信任感,尽努力劝导其息诉罢访。同时对案件主动进行复查,确保复查结果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对那些为获取不当利益、无理取闹的上访者,要向他们讲透法律规定,打消其通过上访要挟政府,给法院施压的违法念头。同时,对拒不听从劝解的上访者,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在党委领导下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3、建立来信访回复和解决机制。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论有理无理,都应及时予以答复。对那些疑难重大的涉诉信访要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制定预案、谨慎和稳妥处置。

 4、建立审判风险评估机制,提升案件质量。通过实施审判工作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控制和防范办案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对涉众性经济纠纷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代表委员和群众关注案件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案件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对保全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对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将各类案件的重点环节纳入风险控制,确保法院在化解矛盾过程不出现新的社会矛盾。

 5、建立多元化信访解决机制,构建大信访格局。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须建立解决执行信访问题的外部联动机制,有力整合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扼制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法院牵头,建立由县各综治成员单位组成的“涉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争取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帮助;各业务庭积极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工会、共青妇以及基层组织的联系,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