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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煤气中毒身亡 出租屋存安全隐患房东须担责
作者:孙伟铭 雷娜  发布时间:2012-06-27 10:42: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2228,原告张某、贾某的儿子小张通过被告唐某(中介)找到被告邓某的房屋看房,双方初步达成了租房意向。次日,小张提出要邓某提供热水器,被告邓某同意安装一台水龙头式的电热水器,随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201234小张找到一安装工为其在租住房屋卫生间外的过道墙上安装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并在小区的液化气配送点购买了液化气。201235日下午,因小张没去单位上班,电话无人接听,其同事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即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技术室派员赶到小张租住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201239日,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小张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特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921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邓某应诉后认为出租给小张的房屋符合居住和出租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且小张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保持房屋通风,死亡悲剧的发生是其自身过错所致。被告唐某认为小张的死亡与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其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张某、贾某各项损失共计3575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38750.1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两被告的陈述,原来小张租住房屋签订租房协议时,被告邓某是同意为其安装一台电热水器,但小张却自行购买了燃气热水器及煤气罐,并请人进行了安装。出租屋的卫生间及客厅的窗户上均安装了排气扇,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应当知道使用煤气时应当保持房屋内的通风,但从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情况看,小张的死亡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特征,其死亡时屋内的门窗紧闭。这说明小张在使用煤气时未注意开门窗等,保持通风,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对此小张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本案两原告主张的是侵权之诉,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侵权行为;2、有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虽然本案中导致小张一氧化碳中毒的设施燃气热水器及煤气罐系小张自行购买安装,但根据双方的租房协议热水器应由被告邓某提供,是因被告邓某未按约提供电热水器,小张才自行购买了燃气热水器,被告邓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小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其对小张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被告邓某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擅自将房屋隔断改造成两套房,两套房屋相连的门洞被封死,使得出租屋在使用上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存在包括室内通风受到影响、房间使用的格局不规范等安全隐患,故被告邓某对小张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邓光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作为房屋中介,其系向小张与邓某提供订立租房合同媒介服务的居间人,其在提供媒介服务时并没有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的情况即其在履行居间合同时没有过错,被告唐某提供居间服务的行为与小张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唐某亦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房屋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唐某对小张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