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灌阳县法院执行局通过用法律责任与换位思考的方法,促使一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010被执行人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将申请执行人罗某撞伤,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20897.50元,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生效前后,给付了申请执行人8897.50元,还有12000元没有给付。
上午十一时,该局局长带领一名执行干警驱车十多公里山路,通过多方打听,终于在一家出租房内找到了被执行人盘某并将其带到执行局办公室。
通过执行干警用法律法规对盘某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让盘某换位进行思考出现类似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心情、感受,盘某认识了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找来保证人、写下保证书,承诺在十五日内将执行标的款交到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了对被执行人的谅解,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该案办理完毕时,已经快到下午上班时间,执行干警婉言谢绝了当事人的吃请,各自回家后迅速回到办公室又开始了下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