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9日,被告朱某借用被告李某的小轿车帮人外出维修车辆,4月20日晚,被告朱某与本案受害人刘某在一大排档吃饭,饭后将车停好后,被告朱某将钥匙放进自己的背包后将背包交由刘某保管,然后一起在酒吧喝啤酒。4月21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朱某,刘某等10余人又在大排档吃完宵夜后,被告朱某先坐到副驾驶室位置,随后刘某从其保管的背包内拿出车钥匙驾车往桂林方向行驶。凌晨3时,刘某驾车行驶至321国道578KM 750M时,因车速过快导致方向失控驶出道路右侧路外碰撞路树,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被告朱某受伤及整车报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驾车时速度过快导致方向失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乘车人朱某无导致事故的过错。事故车辆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认定:该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逾期未年检;事故原因不排除机械故障所致。自此,本案受害人刘某父母亲将事故车辆所有人李某、事故车辆借用者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对刘某的死亡连带承担总损失的30%。
2011年4月19日,被告朱某借用被告李某的小轿车帮人外出维修车辆,4月20日晚,被告朱某与本案受害人刘某在一大排档吃饭,饭后将车停好后,被告朱某将钥匙放进自己的背包后将背包交由刘某保管,然后一起在酒吧喝啤酒。4月21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朱某,刘某等10余人又在大排档吃完宵夜后,被告朱某先坐到副驾驶室位置,随后刘某从其保管的背包内拿出车钥匙驾车往桂林方向行驶。凌晨3时,刘某驾车行驶至321国道578KM 750M时,因车速过快导致方向失控驶出道路右侧路外碰撞路树,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被告朱某受伤及整车报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驾车时速度过快导致方向失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乘车人朱某无导致事故的过错。事故车辆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认定:该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逾期未年检;事故原因不排除机械故障所致。自此,本案受害人刘某父母亲将事故车辆所有人李某、事故车辆借用者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对刘某的死亡连带承担总损失的30%。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朱某、李某赔偿原告刘某某、秦某某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921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372701元的30%即111810.3。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承担113元,二被告承担1200元。
三、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意见
(一)车辆借用者朱某该承担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朱某无导致事故的过错,但被告朱某借用被告李某的车辆使用时,对车辆有管理和安全使用之责任,被告朱某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证,却将装有车辆钥匙的背包交由刘某保管并默许其驾驶该车辆,被告朱某应该预见到一个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人会发生危险而没有进行制止,并放任无证驾驶危险的发生,最后导致刘某无证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故其作为车辆使用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李某该承担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朱某无导致事故的过错,但被告朱某借用被告李某的车辆使用时,对车辆有管理和安全使用之责任,被告朱某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证,却将装有车辆钥匙的背包交由刘某保管并默许其驾驶该车辆,被告朱某应该预见到一个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人会发生危险而没有进行制止,并放任无证驾驶危险的发生,最后导致刘某无证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故其作为车辆使用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李某该承担何责任?
被告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没有进行年检,该车辆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依法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该车,以致车辆因制动系统不合格并不排除机械故障原因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车辆所有人李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车辆借用者朱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酒后无证驾驶他人车的刘某该承担何责任?
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驾车时速度过快导致方向失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即刘某对其自己的死亡应承担总损失的70%。
故车辆借用者朱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酒后无证驾驶他人车的刘某该承担何责任?
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驾车时速度过快导致方向失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即刘某对其自己的死亡应承担总损失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