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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类案件的执行方法

作者:覃丽文  发布时间:2012-08-30 09:15:21 打印 字号: | |

基层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多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多为邻居或亲戚。因此,如果这类案件不注意执行方法的话,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甚至演化成刑事案件。在执行相邻关系纠纷类案件时,要以疏导为主,强制为辅。

首先,要弄清楚双方发生矛盾的内在原因。这类型的案件,表面上表现为双方在排水用水、通行或土地利用上产生冲突,但是因为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很多案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双方在祖祖辈辈的相处中,数次冲突造成的矛盾累积。因此,我们在工作中不能急于求成,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案件,而应该通过与当事人、同村村民谈话来了解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冲突点,抓住问题所在,对症下药。

其次,要通过拉家常的方式搞好和当事人的关系。只有当事人不视你为敌人时,他才会把你说的话放在心上。执行这类型的案件,不能一上来就拿法律说事,显摆法律的威严,这只会让当事人对你产生抵触心理,案件更加难以执行。对于这类案件,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和群众沟通,而拉家常是最容易、也是最快让群众接受你的方法。

再次,要避开锋芒,另寻捷径。对于多次做双方工作仍无法说通的案件,就要绕开法律谈亲情。从亲情、邻里情来做当事人的工作,同时,还要发挥村委会组织、村级执行信息员的作用,他们是同村人,处于一个由亲人、邻居、朋友所组成的社会关系中,与其他村民有着特殊的关系,一般也有较大的权威和较多的尊重而拥有道德话语权。  

最后,要到执行现场去做工作。相邻关系纠纷类案件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必须要亲自到执行现场去勘察、了解才能把问题说清楚。只有掌握了现场客观状况,才能更好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在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执行和解的几率会增加很多。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