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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作赌资 一审被判十一年

作者:陈丽娜  发布时间:2012-09-06 09:42:05 打印 字号: | |

    利用职务便利偷拿出纳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印章、采用“头大尾小”开具现金支票等手段,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39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和赌球,广西临桂县一名收费站会计胆子可真不小。日前,他因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粟某现年30岁,大专文化,原系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宛田收费站会计。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10月,粟某担任收费站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9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赌球,截止案发仍有约99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其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99万余元也予以追缴。

    被告人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