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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到底该不该赔

作者:钟金梅  发布时间:2012-09-26 17:38:59 打印 字号: | |

黄小宝是平乐县二塘镇二塘中心小学的学生,2010年新学期开始,学校统一组织投保一份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日零时至2011年2月28日24时止。2010年6月11日黄小宝放学回家横过马路未注意来往车辆,被一辆二轮摩托车碰伤发生交通事故。黄小宝受伤后,立即送到平乐县医院治疗,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共花费住院医疗费11718.30元。碰伤黄小宝的二轮摩托车投保有交强险,黄小宝在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住院医疗费11718.30元。黄小宝的父母认为按照学生儿童定期寿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0000元险种约定,以分级累进、比例的方式计算,人寿保险平乐支公司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7693.80元的住院医疗费。黄小宝的父母持相关医疗发票人寿保险平乐支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理由是黄小宝在交通事故交强险中已获得全额的住院医疗费赔偿,人寿保险平乐支公司不应再承担重复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黄小宝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即实施致害人处获得赔偿后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黄小宝在交通事故交强险中获得住院医疗费的赔偿,其仍可按照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保险向人寿保险平乐支公司主张赔偿。人寿保险平乐支公司以黄小宝住院医疗费已在先前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中获得赔偿,不存在损失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按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计比例给付黄小宝保险金7693.80元。

来源: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寒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