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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执行

作者:李世武  发布时间:2012-10-24 17:09:48 打印 字号: | |

    摘要:金融执行,就是指法院通过法定的程序及措施,使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借款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金融执行跟一般执行案件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金融执行对法院执行工作及社会福祉都具有重大意义。金融执行面临执行难的困境。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牵涉到金融机构、债务人、法院执行部门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因素。要解决金融执行执行难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治标,需加强法院与银行的联动,需充分及时、科学合理的采用用执行措施,需法院执行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而要治本,则要完善贷前审查机制、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担保方式合理化和多元化、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一、金融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就其本来的意义而言,“金融,是指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①。这一概念的外延是极广的,包括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然而,由于毕竟这些活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可能与法院执行程序发生关系的,因而,我们在使用金融执行这一词语时,是在一种很狭义的概念上使用“金融”这一词语的,在此语境之下,“金融”仅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债权。所以,金融执行,就是指法院通过法定的程序及措施,使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借款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跟一般的执行工作相比,金融执行有以下几个特征:

    1.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固定。在金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也是这类案件的执行被称为金融执行的原因之一。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执行程序的启动者,通过对这一程序的启动,成为了沟通金融业务与执行工作的媒介,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也因此扩展与延伸到法院的执行工作与业务之中。因此,金融执行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正因如此,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与重要性也一并延伸至执行程序上,使金融执行具有了一般执行案件所不具有的复杂性与专业性。

    2.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如上所述,金融执行实质上是金融业务在执行程序上的扩展和延伸,由于金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金融执行也具有了高度的专业性。金融执行所具有的专业性,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处理金融执行案件时要更“专业”才行,具体说来,这样的要求有如下几点:(1)认真学习相关的金融知识,提升自身的金融理论素养(2)应对疑难的金融案件,要敢于突破创新,在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时,应用更为专业的技术手段。(3)针对金融案件的专业性,在适用法律时,应做适当的考虑与调整,以期能实现执行程序中的公平与正义。例如,在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进行计算时,个人认为,我们就不应该再拘泥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原因在于,对逾期不归还贷款者,金融借款合同中已设计有一套专业完备的计息方法,这样的计息方法往往会有关于罚息的规定,在已计罚息的情况下就无应该再继续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了,毕竟,加倍计息的做法只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只应在不明显违背合理原则与比例性原则的情况下使用。

    3.执行难度大。相对于一般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在开展借款业务时要专业规范得多。金融机构有着一套完善有效的信用评估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及债权实现机制。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只需通过自身的债权实现机制就可以收回借款,只有那些实现难度极大的债权,才会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因此,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往往是很大的,在执行这类案件,要更注重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更注重既有条件的充分运用。

    二、金融执行的重要性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②。金融执行,作为一种维护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法律程序与措施,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乃至对整个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金融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金融执行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标的额上,都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行业的壮大,这样的比例还会不断增大。以某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为例,从2007年至2011年,金融执行案件分别占该院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5%、5.8%、6.2%、6.5%;金融执行的债权标的额分别执行标的总额的15%、16.1%、17.3%、17.7%。可见,金融执行已经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金融执行影响金融业作用的发挥。金融业在经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①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提升人民生活水平②有利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且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③有利于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升级④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金融业地这些作用,都是通过对资金的控制与分配来实现的,都必须以充足的金融资本为前提:金融业资本充足,上述的积极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金融业资本空虚,不仅上述积极作用不能得到发挥,还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甚至引发金融危机。金融债权能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实现,是决定金融资本能否保持充足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金融执行工作能否得到顺利有效的开展又是决定金融债权能否得到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可以说,金融执行对金融业作用的发挥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3.金融执行深关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现如今,人们大都会有或多或少的金融储蓄。其实,金融机构所用来借给债务人的资金,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来自社会大众的储蓄。因此,金融债权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实现,也会影响社会大众储蓄债权的实现。储蓄,其所意味着地,虽然首先是但并不只是一笔财产而已。储蓄作为一种理财方式,它还是人们对其生活进行规划的一种重要途径。人们试图通过储蓄来合理利用有限的资金,以实现对其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目的:这些目的或是防止老无所依,或是方便子女学习深造,或是留作应急。储蓄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兑现,人们所失去的并不仅是一定的财产而已,还包括对自己生活的预期与控制。——这对一些人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可见,保障储蓄能得到及时有效兑现是何其重要。因此,金融执行,如上所述,既关乎储蓄债权的实现,也就深关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

    三、金融执行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对于金融执行的现状,一句话即可概括,那就是“执行难,积案多”。近几年来,尽管金融执行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比例在不断增大,金融执行案件的执结数量和执结率却并没有相应地得到提升,相反地,还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以某法院统计的数据为例③:2008年度,该院受理金融借款执行案件547件,当年执行完毕(包括和解,下同)189件,执结率为34.55%。2009年度受理金融借款执行案件432件,同比减少21.02%,当年执行完毕83件,同比减少56.08%,执结率19.21%,同比减少15.34%; 2010年度受理金融借款执行案件601件,同比增加39.12%,当年执行完毕94件,同比增加13.25%,执结率15.64%,同比减少18.58%。在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不断规范、执行措施在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我们不禁要问,金融执行工作止步不前的原因何在:

    1.金融机构自身存在问题。一是贷前审查不严,于借款之前,对申请借款人的身份、财产及信用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是防“收贷难”于未然的有效途径,也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规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规范却时常得不到严格遵守。或由于麻痹大意、或受业绩压力所迫,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时常会忽视贷前审查的重要性,对申请人的情况只做书面的、形式的审查,而没有做进一步的深入实际的调查,更有甚者,有的工作人员直接跳过审查程序,直接放贷。二是贷后检查不力,在放贷后,对债务人适用借款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亦是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贷后检查在实际操作也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三是“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大量存在,或信贷人员私自截留或挪用贷款,收取好处,造成执行难。”④

    2.债务人方面的原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又可分为三类:一是债务人在获得金融机构的借款后,虽然对资金的使用做出了合理的安排,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宏观经济条件的影响(如金融危机),所投入资金不仅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反而有去无回,成为“打水漂”之物,债务人也因此陷入债务危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这是造成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二是债务人恶意借款,恶意借款或表现为在明知自己到期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却谎称具备还款能力骗取借款,或表现为编织虚假用途欺骗金融机构,以投资之名行挥霍之实等等;三是恶意规避还款,有的债务人虽具备还款能力,但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将财产进行隐匿或转移,甚至携款潜逃,人为制造执行障碍。

    3.法院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金融执行比一般的执行案件更为复杂和专业,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这样的案件时,更需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扬艰苦作风。在金融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稍有懈怠,就会导致难以挽回的局面。实际办案中,有很多金融执行案件便是因法院执行人员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陷入执行难的困境的。

    4.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一是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许多欠款大户都是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一些地方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局部利益出发,以维护稳定、维护本地经济发展为借口,向法院施压或设置种种执行障碍干预执行”⑤。二是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强制执行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善,对债务人逃废债务尚无有效应对措施。

    四、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解决之道

    上文已经论述到,金融执行的一个特征,便是执行难,因此,若想较好地解决好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就势必得标本兼治:

    (一)治标之策

    上文已对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加以分析,从理论上而言,从上述的原因出发,对症下药,诸多难题定可迎刃而解——然而,事实却绝非如此简单。然则,这却是我们唯一可采取的办法,而且,这种方法也并非全然不能发挥作用,所以,笔者便这样的方法,探寻一下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得治标之策:

    1.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执行联动。首先,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方面,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接触较多,比法院更为了解债务人,掌握更多的关于债务人方面的信息。对于这方面的信息(如财产线索)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地向法院披露,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得以有的放矢;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也拥有完善的债权实现机制与丰富的人物力资源,金融机构不应消极地坐等法院执行实现债权,而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地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当然,为使金融机构的参与合法化、规范化,我建议,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发执行调查令等的形式,向金融机构方面适当授权。其次,法院也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执行情况,这不仅是满足金融机构对执行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促进案件执行的需要,因为,法院向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地反馈执行情况,一方面是金融机构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前提,一方面也是金融机构参与执行程序如执行和解的前提,这二者显然都对执行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充分及时、科学合理地利用执行措施。首先,所谓充分利用执行措施是指在法律允许和手段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利用上所有可供利用的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保全与强制处分措施,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甚至是刑事制裁。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威慑被执行人,促使其及时主动履行义务,还可以对社会其他成员教育和警示作用。其次,所谓及时利用执行措施是指法院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主动及时地采取执行措施,而不应消极地等待申请人的申请,因为,如上所述,由于金融执行比一般的执行案件要复杂得多,涉及的问题也非一般执行案件所能相提并论,执行时机稍纵即逝,因此在采取执行措施时不能犹豫不决,而应及时果断。再次,所谓科学合理地利用执行措施是指,由于金融执行具有一般执行案件所不具有的专业性,被指行人在规避执行时,所采取的手段也更为专业,如只简单地采用执行措施,必不能有效地反制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因此,执行措施应通过更加专业科学的手段来实施,如法院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如会计、审计部门,来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在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中⑥,法院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该案虽非金融执行案件,却极具有启发作用。

    3.法院执行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首先,执行人员应发扬艰苦作风,金融执行的情况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在遇到执行突破口的时候,执行人员应该有放弃部分休息时间的觉悟,连续作战,化机会为成果。其次,执行人员应当不断学习理论、积累经验,丰富执行技巧,以应对复杂专业的执行难题。再次,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加强与相关党委、政府部门的沟通,向他们讲清纵容规避金融执行的社会危害性,争取到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以化解地方保护主义。

    (二)治本之道 金融执行,虽是因金融机构的申请的而启动程序。然而,法院执行部门却不应只是被动地等待金融执行的案件到来,而应能动司法,将在执行工作诉遇到的情况与所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并通过各种渠道向金融机构反馈,以期能防金融执行于未然。笔者虽才疏学浅、阅世不深,却蒙多位前辈不吝指点,耳濡目染,总结出些许方法,自以为略有治本之效,阐述如下,求教于大方之家:

    1.完善贷前审查制度。具体说来,要完善贷前审查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对信贷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增强工作的责任心”⑦。工作人员是审查工作的实际操作者,唯有其具备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审查才能发挥其所应有之效用。② “完善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和还款能力考量制度”⑧,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有规范可依;同时,还需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使审查与考量制度得到严格遵守与执行,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致被跳过,形同虚设,而,要完善这种监管制度,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合理地做制度与机构安排,更需要国家的相关金融业监管部门的参与和外部监督。③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在现实中,审查制度不能发挥其作用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业务目标的实现,不合理地给放贷人员下达工作任务,这些任务给放贷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完成任务,放贷人员只得铤而走险,违反相关制度,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即发放贷款。要是审查制度作用得以发挥,这样的局面就非得到扭转不可。笔者认为,要使风险最小化,稳健谦和的、可持续发展的业绩观是必不可少的。

    2.严格执行贷后检查。要使贷后检查制度真正得以发挥作用,所要做到的就不单纯只是检查而已,还要在检查之外辅以其他措施,具体说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检查之中,若发现债务人违背合同约定,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之外,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的,就应当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解除合同。②检查之中,若发现债务人正在隐匿、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的,就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预期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及相关的损害赔偿。③检查之中,若发现债务人与第三人已通过编造虚假法律行为以无偿的方式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隐匿财产,危及自身债权实现的,就应该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3.担保方式的合理化与多样化。担保方式的合理选择与多元配备,自应从具体出发,神而明之,存乎其人,然而也并非没有较能普遍适用的规则:①比之人保,应优先选用物保,人保为信用担保,而信用乃飘忽不定之物,具有不可预期性,故风险极大;而物保,以相对稳定的财物做保,且债权人对物之价值及其替代物有优先受偿权,较人保而言风险较小,自是不言而喻。②在采用物保为担保方式时,应慎选担保物。物保虽有上述之优势,然并非所有的物保均能得以实现,如“对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的,按照高法关于“生道执行”的理念,不宜采取强制迁出房屋而后进行评估拍卖的方式”,因而,担保物的选择,亦甚为重要,应尽量选择无权利瑕疵、不涉及生存保障的物来做担保物。③人保要注重方式的多样化。人保,也就是所谓的保证担保。在法律上,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之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则并无先诉抗辩权,故一般而言,连带保证较一般保证而言容易实现。当保证人为企业之时,更是如此。然而在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情况就不大一样了,特别是在保证人法律意识淡薄、经济状况不佳时,在此种情况下,极其可能出现住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因他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小集体而变得丧失了个体责任意识,相互间互相壮胆抗拒执行。此种现象在农村小额联保贷款中尤为常见,笔者在实务中曾多次遇到过这样的案件。其实,在这样的情况下,若采用一般保证,则可以分化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使个人明确自身责任,主动履行义务。因此,人保需注重方式的多样化。 4.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强银行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社会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征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还可以降低其降低其调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金融机构作为征信体系的主要信息提供者与受益者,自应当积极参与到我们征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中去。实务之中,由于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很多本避免的风险去没有得到避免,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一人在某一银行已严重违背信用,拖欠贷款,却仍在另一银行获得了贷款,最后两家银行的债权都得不到实现。由此可见,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强银行间的信息沟通是多么之重要。 五、结语:金融执行,虽然大有难于上青天之难,然则,由于其重要性,我们却不可望难却步,而应迎难而上。难题的解决,需要方法,对于这些方法,本文已予以了初步的探讨。但笔者认为,难题之难,不是难在方法难寻,而是难在难以坚持。与各位共勉之。

 

参考文献:①《金融概论》,郭也群、许文新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②《金融概论》,郭也群、许文新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③ 参见《涉金融执行案件调查分析》

          ④《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王越江,中国法院网,

          ⑤《金融执行,难于上青天?》,梅贤明,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

          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中国新闻网

          ⑦《浅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的困境与完善》,文璞 何红梅,中国法院网       

          ⑧《浅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的困境与完善》,文璞 何红梅,中国法院网      

          ⑨《浅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的困境与完善》,文璞 何红梅,中国法院网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