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是法律的守护神,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的义务,依据法律定纷止争是法官的职责。法官办案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如何做到案结事了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法官要做到案结事了,就需要讲好理由,而要使当事人接受我们法官的内心认定,从而平静地接受裁判或者调解,进而促使矛盾得以平息,这个过程就是讲理,则更加重要。思考是法官单方面的,讲理则是我们能动的过程。总的来说,法官的讲理包括事理、法理、情理、伦理四个方面。
所谓事理,就是摆事实,讲道理。我们办理案件,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前切忌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先发表意见,只有在事实面前,当事人才会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事实胜于雄辩,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在事实为人所知的情况下,问题才会迎韧而解。如一个简单的借款就纠纷,如果当事人能出示欠条或者借据,那么问题就非常明显,只要对方不能提出正当的拒还理由,我们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的事实,据此定案。当然,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事情就容易解决的多了。
所谓法理,就是我们据以定案的法律依据,我们如何用法律语言去说理。法律作为法官的利器,是法官办案的依据,它是条文化的东西,一般的当事人根本是听不懂的,也很难理解其具体涵义。我们作为法官,就是要将法律的精义通俗化给当事人,使他们易于接受,从而便于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如我办理的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因与原告此前有过民事纠纷而发生争吵,进而发展到打架,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原本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确凿,但因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起诉期限,作为主办人的我将法律说给原告听,她不明白,也很难接受,总认为自己没有超过时效期间。我们也分析了本案的发生,分析了案件双方所举的证据,也释明了本案中原告的不利后果,还联系原告的代理人,后又通过其代理人的进一步解释下,原告最终接受了我们的建议,撤回了起诉。
所谓情理,就是法官要用亲人之间的亲情、朋友之间的友情、爱人之间的情义去化解矛盾,去解决纠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人类是感性动物,也是理性动物。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在亲人之间、爱人之间、朋友之间,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如果仅用冷冰的法律条文来硬性的据以判之,难免缺少柔和的东西,这样一来,亲人之间反目成仇,朋友之间形同敌人,爱人之间形同路人。既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我们在办理这些案件的同时,用自己的真心、真情、真意,利用双方原本就有了很久的那些关系,再利用双方的亲人、朋友在中间斡旋,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的真诚,或许事情的处理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即使案件没有调解成功,但我们穷尽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途径后,最后“喻之以法”,相信他们也会易于接受那僵硬得判决书。
所谓伦理,它属于道德范畴。我国是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历史,我们讲究伦理道德,讲究三令五纲。互敬互爱、尊老爱幼、讲究礼仪、讲究信义诚信等,这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贯做法,如今,在办理很多案件中,不外乎就是婚姻、合同、身体权等类型,在处理上往往需要用到伦理道德,人类有自责心理,受不了良心的谴责,受不了别人看低自己,最终促使案件的顺利解决。在某种理论上,道德也属于大法律范畴。法律的实施、法律的遵守,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伦理道德的支持与协助。
讲好了上面的四个理,才是一个心事前法官应具备的条件,才能写好自己的判决书,才能在调解纠纷中游刃有余,促使案件的案结事了,用和谐的双手为人类的法制事业贡献自己的一切,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保证人民的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