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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

作者:卿秋生  发布时间:2012-11-13 10:28:56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法官的权力来自法律的赋予。

在中国,成为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在中国,法官的等级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具备了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后并不具备法官的资格,要想成为法官,还得经过一个任免的过程,被任免后才能成为一名正式的法官,才具备办案的资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法官的任免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使者,法官是社会和谐的忠诚卫士,法官是法律的的代言人。法官掌管着法律,掌管着生杀大权,一份判决书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决定无助的人能否得到公平公正,决定社会正义的力量。法官的权力是相当大的,所以法律才会规定严格的法官的任免程序。法官的一生都与法律打着交道,注定一生都会与法律为伍。

能成为一名法官是一个法律人的骄傲,即使注定一生寂寞孤独也会淡然处之,成为法官是人民的信任,也是人民的期望,相信每一位法官一定会为了公平公正,为了正义,为了社会和谐而不懈努力,为了天平的永衡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为法制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自己的青春而无怨无悔。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