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劳动关系的争议

作者:蒋骁  发布时间:2012-11-19 17:45: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覃孔荣诉称,2011年1月广西上林县城北机修厂法定代表人李道胜招收原告到被告处安装12500KVA整套电炉机械设备制作安装。事前李道胜曾于2010年12月19日与江苏省宜兴市航龙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2500kva硅锰矿热炉制作安装协议》,并为原告买了工伤保险。2011年5月8日,原告覃孔荣在从事硅锰矿热炉电焊工作中从8米高摔下受伤。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实际劳动关系。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定原告覃孔荣与被告广西灌阳县银羽铁合金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主体不适格,裁定撤销该争议案。原告认为,原告与李道胜作为共同承揽人,被告与原告事实上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关系,制作地点又在被告单位,故原告与被告事实上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另外上林县城北机修厂与江苏省宜兴市航龙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具有劳动派遣资格,实际用人单位是被告广西灌阳县银羽铁合金有限公司,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覃孔荣与被告广西灌阳县银羽铁合金有限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判决:

原告覃孔荣与被告广西灌阳县银羽铁合金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保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按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江苏省宜兴市航龙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先对被告的12500KVA硅锰矿热炉整体承包,后又将12500KVA硅锰矿热炉制作安装部分转包或者分包给上林县城北机修厂,原告覃孔荣系上林县城北机修厂招用的劳动者,可见,原告覃孔荣并未直接受雇于被告广西灌阳县银羽铁合金有限公司,原、被告既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不受被告管理、约束、支配,原告与被告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即使原、被告存在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加工承揽关系,双方亦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条件,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此案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Power by YOZOSOFT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