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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又抢劫 被抓获刑四进宫

作者:廖毅   发布时间:2012-11-29 11:02:1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钟某“三进宫”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伙同同案犯陈某企图盗窃汽车,谁知“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2012年11月27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抢劫案,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钟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3月31日被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9年7月14日被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脱逃,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钟某与陈某密谋到广西桂林市临桂县盗窃汽车。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陈某驾驶被告人陈某的小货车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前往临桂县途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时,由于小货车燃油不足,二被告人决定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实施盗窃。随后,二被告人窜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桑江北岸开发区日新村仰寨组,发现路边停放有一辆红色王牌中型自卸货车,二被告人用自配的钥匙打开大货车驾驶室的车门,进入驾驶室内企图发动车辆时,被车主吴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陈某用装有十滴水及风油精混合液体的喷壶朝吴某的面部喷射,并与吴某进行打斗,后跳上小货车准备逃跑。吴某到公路上拦截,被告人钟某驾驶小货车朝吴某撞去,由于吴某及时躲闪,方未造成身体伤害。当被告人钟某、陈某驾驶小货车逃跑途经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境内时,由于车速过快,造成车辆侧翻,二被告人弃车逃走。后经价格认证机构鉴定,涉案车辆实际价值人民币105620元。

2012年3月31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陈某抓获。被告人钟某于2012年4月17日在城步县儒林镇“舞飞扬休闲网络会所”被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620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刑事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转化抢劫的条件,应当以抢劫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被告人钟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龙胜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