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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特征、多发原因及对策
作者:杨芳荣  发布时间:2012-08-21 14:32:48 打印 字号: | |

20111月至20127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般民事纠纷89件,此类案件呈现以下五个特征:一是案件数量绝对值不高,但案发范围广。与其他法院受理的数量相比89件案件并不算多,但案发地不仅涉及到桂林市五城区,还辐射到桂林辖区的12个县。二是类型集中,增长趋势明显。89件案件中,侵害著作权纠纷54件,占60.7%,侵害商标权纠纷31件,占34.8%,两类案件共占95.5%。另外,防冒纠纷2件,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和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各1件。其中2011年全年受理44件,今年17月底已达到45件,案件数量成倍增长。三是法院审理周期长、难度大。因诉讼原告大都居住在外地,个别被告也在外地,如广州、北京、福建等,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带来诸多不便。有的个案需要用23个月的时间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协调,占用审限,增加审理难度。四是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调解工作难做。办结的案件中,通过判决方式结案25件,占27.8%。由于判决的案件都是系列案,少数当事人既不懂法又不配合,只要其中一个案件协商不成,其余案件都不好调解。五是案件类型态势呈现多样化,对审判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虽然侵害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占的比值大,而侵害商业秘密、仿冒纠纷、计算机通用网址侵权纠纷类型数量少,但每一类型案件都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典型特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将呈现多样化态势,对审判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驱动。常言说“无利不起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产生,都是在经济利益驱动诱惑下盗版制假,生产销售。如侵害著作权纠纷的比例最多,主要是侵权人拿别人的权利出版或销售书刊,通过逃避纳税和不向权利人付费获取暴利。二是主观故意。司法实践发现,除极少数个案外,绝大部分侵权人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欺人违法,却有意识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而采取种种隐蔽手段侵害权利人的专利成果。如侵害商标权纠纷比例位居第二,侵权人就是暗傍名牌,用他人的名牌商标擅自生产类似产品,鱼目混珠,蒙骗消费者从中敛财。三是监管不力。从本院审理的情况看,知识产权纠纷绝大多数是原告通过市场发现或群众举报为线索提起诉讼,而由政府职能部门查获破案的几乎为零,说明政府在对盗版制假的监管上存在漏洞。

对减少知识产权纠纷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增强防范意识。我国是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组织成员,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国家名优产业与世界品牌产业快速发展,共同进步,拿出行动维护国家诚信声誉,防止各种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问题发生。二是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着力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作用,防止为片面追求区域经济利益采取地方保护,导致侵权泛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三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让制假者无机可乘。通过各种媒体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动员鼓励全社会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现不法侵权行为及时举报法办,让侵权行成为过街老鼠。四是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要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广西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案件的审理,鼓励创造,保护创新。要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多样化的状态,不断加强与上级法院联络沟通,提高审判水平与业务能力,办出精品案,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来源:叠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