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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本案百年土地承包合同
作者:唐景锋  发布时间:2012-12-04 16:32: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1984910,原告灵川县三街镇某村委与被告覃炜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集体所有的刺毛地(地名)约50亩的土地承包给被告用于种植和养殖,土地承包金从1984年至1990年为每年50元,1990年以后,土地承包金每年为100元。现在原告以合同期限不确定和土地承包金过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情势变更原则判令被告承包原告土地期限为35年及土地承包金为每亩每年45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承包期限为100年,约定承包金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故原告要求提高租金及变更合同期限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分歧意见】

     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承包期限和承包金方面,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合同系合法有效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该法实施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在该法实施后继续有效。故在承包期100年应不予变更。但在承包金方面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承包期限和承包金方面都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原因在于1984年到现在,我国的经济增长迅速,且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有了重大的改变,尤其是将农业税免除,农村土地升值非常迅速,远超出了当事人预见的可能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在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该法实施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在该法实施后继续有效。故本案合同期限100年应予以保护。

另外,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至今已近30年,期间我国的经济增长迅速,且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有了重大的改变,尤其是将农业税免除,原、被告约定的每亩每年2元土地承包金显然偏低,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每亩每年2元土地承包金履行,对于原告明显不公平。在这里就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原、被告履行合同期间,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存在适用的前提条件,且这种巨变在1984年,对于农民来说,依当时的的知识及思维是根本无法预见。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才能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至于本案土地承包金应提高到什么程度,应该根据当前周边土地承包金情况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确定现在的标准,然后按照五年或者十年递增百分之几方式来确定为宜。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