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2年10月24日互联网上曝出浙江温岭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双手揪住一男孩双耳使其双脚离地的照片之后“虐童事件”一时间在互联网上立刻成为公众目光的焦点,相继又有众多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刊登出来。公安部门立刻介入到此事的调查之中,然而在11月16日,虐童女教师颜艳红以刑事拘留22天的处罚之后被无罪释放,顿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纷纷声讨女教师的残暴行为,同时呼吁应当将虐童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领域,应当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处罚。
二、分析
(一)现行刑法无相符之规定
虐童罪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额罪名,能够与之相近似的罪名只有“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这三个罪名。而分析其构成要件均不符合案例中虐童女教师的行为。
虐待罪,按照其构成要件和相关司法解释,虐待罪是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言,而幼儿园的老师和学生则不存在此种关系,因此无法定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从其客观方面来说要求达到轻伤的后果才能定此罪。而在虐童的案例中,虐童的老师颜艳红虽有伤害行为,但是经过法医鉴定未达到刑法的轻伤后果,所以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的构成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随意殴打残疾人或者儿童等弱势群体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从目前网络上公布的资料显示,颜艳红的行为不构成殴打,也没有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入院治疗的后果,所以定性为寻衅滋事也有欠妥之处。
以上相近的罪名均不能完全符合其构成要件而不能以其罪名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这一铁的原则,不应当对虐童女教师颜艳红科以刑罚。这不仅是法律的精神,也是法律赖以存在的根本。
(二)“虐童入刑”与国情不符
1、有关基础设施尚不健全
针对浙江温岭的虐童事件网络上呼声一片,要求将虐童行为纳入到刑罚领域,给虐童女教师以严惩,且大多援引美国的“虐童罪”作为其主张的理论基础。岂不知,虐童罪写入刑法易,真正实施起来难。美国为虐童罪的有效实施付出了十分昂贵的代价。根据美国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对此作的一个初步估计,照顾一个受虐待的儿童需要花费政府21万美元,其中包括:健康护理费32648美元,医疗花费10530美元,生产力损失144360美元,社会福利7728美元,司法6747美元,特殊教育7999美元,而对于受虐致死的儿童会花费政府更多财政,每位受虐致死儿童会造成14100美元的医疗支出和1258800美元的生产力损失。面对这笔财政开支,对于正处在经济复苏和发展中的我国,简直就是天文数字。同时针对虐童行为,还必须建立相关的的机构,设置相关的专业人员和配备相关的设施作为保护受虐儿童的支撑力量。这所有的一切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而言,还无法达到。
2、我国的民俗习惯无法接受
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在中国的家庭里,依靠暴力来教育孩子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且不知这在美国就属于虐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而放在中国则是不可理解的事情。美国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分为身体虐待、性虐待、忽视、心理情感这四大类。在我国,我们的父母们在教育子女的时候多多少少都会出现这四大类中的情形。如果这样都算犯罪的话,全中国的父母亲都得入狱服刑了。在则,在美国如果父母亲有虐待儿童的行为,亲戚朋友或者周围的邻居都有权举报,同时将受虐待的儿童带离自己的家庭,或是寄养到其他家庭或是又社会福利机构代为照顾,待其父母的行为有一定的改观后再送回原家庭中去。对于这在我国的家庭中也是无法接受的,孩子在家庭中都视为掌上明珠,如果父母健在,而要将孩子带离自己的家庭不仅父母不能答应,双方的老人更是不会答应。以上种种表明,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教育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如果要通过法律来硬性改变绝非易事,换句话说,“虐童入刑”缺乏基本的社会条件。
3、有违刑法的本质要求
刑法的惩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严厉的,不是对任何具有违法性的行为都可以予以处罚的,而是对带来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情形才处以刑罚。刑法具有谦抑性,是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在虐童事件中,虽然这种虐待行为严重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人们所不齿,但是,若要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较大的危害性和比较重的伤害后果,而刑法上考虑情节恶劣主要是从犯罪后果出发,对于伤害行为一般是要达到轻伤、住院的情况才算情节恶劣。
三、结论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执法者来说,应当从更加专业的角度去分析该事件。对于虐童女教师的处理决定,我们应当看到欣喜的一面,首先应当肯定这种做法,说明我国已经向理性司法的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对于法律的适用贵在一种坚持,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对法律精神的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这一刑法原则不是只停留在法律条文当中,而应当真正的在实践当中付诸行动,让公众亲眼看到这种坚持。而法律的尊严也正是存在于这种坚持当中,不能随意的被公众舆论所“绑架”。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我国行政监管上的不足,我们在回应虐童行为不适宜纳入刑法的同时还必须在行政管理方面下大力气。例如:加强资格审查,杜绝“黑户”幼儿园、“三无”幼儿园的存在;完善教师的资格考评,杜绝无证教师上岗;对无证照的幼儿园和教师进行清理,并不定期回访达到长效等等,从源头开始治理,标本齐抓,就能够通过行政的手段遏制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而不必要采取类似刑罚这样的严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