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11日中午,陈某与一同共事的十名工友相约聚会吃饭,席间吃午饭的时候酒是自由喝,没有人劝酒和猜拳,喝酒是用纸杯装的酒,有的人喝了1-至3纸杯酒不等,陈某喝得多些约有5纸杯酒。下午2点喝酒的人陆续离席,陈某吃罢饭自己走出去,走后十多分钟,被人发现陈某倒在路上,告知众工友后,其中李某、林某、唐某三人跑去看陈某,发现陈某躺在树下,林某等人问陈某要不要送其回家,陈某称不用,林某见其醉得厉害,就叫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然后叫唐某、李某一起帮忙把陈某抬上车,由林某一个人送陈某回家,林某将陈某送回家放至床上,当时陈某家中有陈某的奶奶在家。林某送陈某回家后随即离开陈某家。当天下午6时多,陈某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3月1日,陈某的家属到法院起诉聚会的十名工友要求赔偿陈某死亡的损失。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的后果,吃午饭时喝酒系自由喝,没有人劝陈某喝酒和猜拳,而且发现陈某醉酒后,已经由林某送其回家,已经尽到照顾陈某的义务,十名工友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十名工友没有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十名工友应当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席间喝酒时,十名工友并没有人劝阻陈某少喝酒,没有进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十名工友应当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十名工友应当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酒文化是中国传统的文化,中国人喝酒讲究的是感情,古有李白“酒逢知己千杯少”的千古名句,今有“感情深,一口闷,感情不断,喝一半”的劝酒词,可见中国人聚会喝酒讲究的是一个情字。朋友之间推杯换盏,开怀畅饮,不醉不归是众多中国人与朋友喝酒的写照。近年来,朋友之间“劝酒”劝出了人命,劝出了官司,让人感慨唏嘘的同时,不免引起法律工作者对朋友聚会喝酒致人死亡民事责任确定的思考。
一、共同喝酒时有互相的注意义务
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字典对注意义务这样解释: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需因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朋友聚会喝酒时有注意义务。首先从聚会喝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到喝酒,即朋友之间对聚会喝酒活动都是应允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喝酒的共识,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喝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喝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喝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
其次,朋友之间喝酒相互劝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律乃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朋友之间连这点义务都做不到,谈何道德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理解,如果没有尽到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违反了“其它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朋友之间在喝酒过程中有相互注意的义务。喝酒过程中具体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义务,即喝酒人之间均应互相劝告少喝酒或者不喝酒并且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人停止喝酒。通知义务,即在朋友已尽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朋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如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在朋友之间由于事先的“相约喝酒协议”的存在,每个人对于其他人均具有相互协力帮扶和相互照顾以及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等义务。
二、聚会喝酒致人死亡民事责任的区分
1、聚会喝酒致人死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可分为两种:其一,过错责任原则;朋友对因共同喝酒行为受到伤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朋友间喝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的。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2、从审判实践看,法院判决同桌朋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一、故意灌酒: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责任。 二、放纵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区别不同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三、不予救助:同饮者发现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具有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无过错:酒友劝他人饮用少量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喝酒不会发生危险,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十名工友相约聚会喝酒,最终导致陈某醉酒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分析,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必须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但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强调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遵循相当因果关系,即依照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普通人的智力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事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十名工友对陈某喝酒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智力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正常的人,应该可以预见到陈某醉酒后产生的后果,而十名工友却没有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致使陈某醉酒,因此十名工友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过错责任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