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夫妻已分居两年多,婚后夫妻共同赚得的收入20万元都被男方掌握,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争议较大。女方主张:女方离开家时婚后夫妻共同赚得的收入20万元都被男方掌握,应依法予以分割。男方称:家中的积蓄存款20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
【焦点】对男方已“赌掉”的20万元是否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议】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是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男方已将20万元夫妻财产“赌掉”,该物质存在已经灭失,不存在进行分割的基础,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以起诉时存在的财产来进行分割,因此不应再将“赌掉”的2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男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应视为男方仍然持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男方赌博输钱的行为不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享有“平等处理权”的情形,而是属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同时赌博是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即应视男方从未对该2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其仍占有该20万元。故在双方离婚时,对男方已“赌掉”的20万元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应返还女方应得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