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富二代李某结识了蔡某、胡某、邓某三人,并称兄道弟。但李某的阔绰却眼红了蔡某三人。2012年12月,蔡某三人计划大捞一手,便事先精心策划了一起“绑架案”。2013年2月,蔡某三人特意把李某约致一家酒吧喝酒,随后蔡某提议说难得四兄弟在一起开心,大家都把手机关机,免得遭受打扰,四人好开开心心玩一玩。李某信以为真,果真把手机关掉。半小时后,胡某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先离开酒吧,乘机给李某的父母打电话,声称李某已被关在一个小树林,威胁李某父母要五万元赎金,否则撕票。李某的父母接到电话后,试图联系李某,却发现李某的手机已经处于关机状态。于是轻信了胡某的话,真以为儿子李某已被绑架,便按照胡某的指示往某银行账户汇款五万元。谁知此时的李某正在酒吧饮酒作乐,凌晨三点回到家后,真相大白。李某一家人遂报警,随后警方将蔡某、胡某、邓某三人抓获。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蔡某等人虽未实际绑架李某,但声称绑架与实际绑架产生了同样的后果,即索要到五万元,应定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等人虚构李某被绑架的事实,使得李某父母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李家五万元,应定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蔡某等人并未实际绑架李某,声称绑架李某只是作为威胁李某父母的一种手段,应定敲诈勒索罪。
【分析】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绑架罪以“事实上绑架人质或劫持人质”为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可知,绑架罪必须同时符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两个构成要件。而这种“绑架或者劫持”必须以实际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声称绑架显然不符合。本案中,胡某仅是对李某父母声称李某已被绑架,但事实上李某却在酒吧饮酒,事实上未被李某有实际性的控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往往在以威胁方式勒索财物这一点上存在相似点,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容易混淆。对此,区分两者最关键的要点在于看是否实际上使用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来勒索财物。绑架罪必须满足如上所提到的构成要件。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使用绑架、劫持人质之外的方式来了勒索财物。如果仅是谎称绑架人质而实际未绑架,不应定绑架罪,而应定敲诈勒索罪。
(二)诈骗罪中有被害人“自愿”交付的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在主体、主观都与敲诈勒索罪相一致,在客体方面敲诈勒索罪虽然表现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但在表现形式上也通常都表现为对财物的非法侵犯。这也是有些场合难以区分两罪的根源所在。因此,要区分两罪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从客观方面入手。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物。首先,必须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次,使人有误解与错误认识。最后,还要构成较大数额的起点。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后果往往是被害人听到虚构事实或者被隐瞒真相后,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作出财物处分,并不是因受到威胁畏惧而作出的财物处分。比如,某甲声称有投资项目,年赚百万,某乙深信后投资了数十万,结果发现是骗局。例案中某乙在交付数十万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自愿”的,甚至是“期待”的,即期待着有年赚百万的收入。相反,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同样可能存在着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在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意志上却与诈骗罪大相径庭。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之所以作出财物处分,是因为受到外来的压力,这种压力可能是自身安全或者家人安全等人身甚至财物的威胁。是受到威胁后害怕,“不得不”作出的处分,而并非“自愿”。
(三)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
首先,有非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没有合法的理由或者依据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本案中,胡某电话声称李某已被其绑架,要求李某父母支付五万元财物的行为,即是非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因为,胡某索要的五万元并不是基于合法债务等理由,而是基于非法的绑架行为。
其次,以威胁的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这些手段又通常是告知对方足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恶害,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当然,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甚至包括财物。本案中,胡某等人以李某的人身健康作为威胁李某父母的手段,使得其父母在心理上遭受威胁产生恶害。而迫使李某父母为解救儿子而“不得不”处分这五万元财物。
最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解释,根绝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把数额较大起点定在一千元至三千元;把数额巨大的起点定为一万元至三万元。显然,胡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数额五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定罪标准,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