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其死后的13个月工资补助留给年逾90岁的老母亲苏某作医疗费用。2010年8月,王某因病去世,其母苏某、夫张某、子谢某、女李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起诉至灌阳法院。苏某认为,女儿的遗嘱合法有效,其死后国家依政策给予的13个月工资补助应该由其继承。而张某、谢某、李某认为王某死后的13个月工资补助是抚恤金,不能依遗嘱继承,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灌阳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死后,其所属单位为王某发放了13个月工资补助21580作为抚恤金。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王某所在单位为其发放的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书》继承,故被继承人所写的遗嘱无效,该抚恤金21580元,应由苏某、张某、谢某、李某平均分占。
法理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的,它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亲属。故,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通过《遗书》预先处理。因此,法院依法确认王某书写的《遗书》无效,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的抚恤金由其近亲属苏某、张某、谢某、李某平均分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