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陆秋凤在烧石岐山下其承包田内整地准备种松树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间杂草,不慎引发深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592亩,有林地270亩,损失立木蓄积523立方米,折合经济损失26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秋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失火烧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陆秋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理评析】
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罪构成的要件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在客体要件方面来说: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本案中即被告人引发深林火灾造成深林资源的损失;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表现为引发深林火灾。在主体要件上规定是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要件上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在本案中则表现为被告人引疏忽大意引起了深林火灾,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是希望发生深林火灾。笔者认同法院的判决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