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元旦,龙芳到某汽车客运站购买回家的长途汽车票。龙丽丽对售票员称自己要一趟回长沙最快的直达快班,售票员告诉龙芳最快一趟车是下午三点,一共128元。龙芳听后便掏出128元现金交与售票员。收钱后售票员娴熟地出票并递给龙芳。拿到车票后令龙芳惊奇的是,回长沙的票价仅为123元,车票后附加着一张价值5元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随后,龙芳称自己并不需要购买此保险,要求售票员退还自己5元保险费。但售票员却声称购票者如未特别声明,都默认为同意购买5元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意见分歧】
售票员认为,购买汽车票一般都会附加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是共识。所以购票者未作特别申明的,则默示为购票者同意购买此保险。
龙芳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向汽车客运站申明其不需要购买保险。售票员递交给龙芳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行为仅为要约,而自己有权利不作出承诺,即有权要求退还5元保险费。
【法理评析】
笔者认为,龙芳可以要求汽车客运站退还5元保险费。理由如下:
首先,龙芳没有义务向汽车客运站申明其不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义务的来源仅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比如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显然,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购票者有向汽车客运站申明不需要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义务,即不是购票者龙芳的法定义务。同时,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而本案中,汽车客运站仅仅是基于普遍现象而默认为购票者有购买此保险的需要,其仅仅是汽车客运站单方的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并未约定需要对此申明,因此也不属于约定义务。即在本案中龙芳未有向汽车客运站申明无需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其次,龙芳向售票员递交128元现金,是基于售票员的表述使得龙芳误认为这128元全部是车票费,这128元中的5元保险费并不是龙芳向汽车客运站作出想要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要约表示。相反,在龙芳并未要求购买此保险的前提下,售票员仍递给了龙芳一张价值5元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应把此行为认定为汽车客运站的一种要约,龙芳完全可以对此不给予承诺,龙芳要求汽车客运站退还5元保险费的行为即为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汽车客运站理应退还龙芳5元保险费。